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專業、學歷和工作年限要求
專業 | 學位或學歷 | 工作年限 | ||
城 鄉 規 劃 | 專科 | 4 | ||
本科學歷或學位 | 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的 | 3 | ||
專業評估(認證)的 | 2 | |||
碩士學位 | 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的 | 1 | ||
專業評估(認證)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規劃 | 碩士學位(專業學位) | 專業評估(認證)的 | 1 | |
建筑學 | 學士學位(專業學位) | 3 | ||
碩士學位(專業學位) | 1 | |||
其他專業 | 專科 | 5 | ||
本科 | 4 | |||
專業評估(認證)的本科學歷或學位 | 3 | |||
碩士學位 | 2 | |||
專業評估(認證)的碩士學位 | 2 | |||
博士 | 1 |
注: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并符合《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成績2年滾動。
2.符合《規定》第八條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
劃原理》科目,成績3年滾動。
3.(1)在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
(2)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1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學位等同。
4.(1)《規定》第八條的“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的《建筑學專業學位設置方案》,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筑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筑學學士”和“建筑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筑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筑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
(2)“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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