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考試依據
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
二、考試設置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給水排水(013)、暖通空調(014)、動力(015)3個專業。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基礎考試設《基礎考試》(上)和《基礎考試》(下)2個科目;專業考試設《專業知識考試》(上)、《專業知識考試》(下)、《專業案例考試》(上)和《專業案例考試》(下)4個科目。
參加基礎考試合格并符合專業考試報名規定的,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
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應試人員應分別在當次考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
三、報名事項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報名條件的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專業、學歷、職業年限,在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動力3個專業中選一項報名。
報考人員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統一報名,考試報名證明事項推行告知承諾制。應試人員應如實填報本人相關信息,并對本人符合考試報名條件、填報信息真實客觀等作出承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不實承諾,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考試資格、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的,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報考人員須及時注冊或按要求完善已注冊信息,報考前需認真閱讀報考須知和報考條件說明。
四、免試基礎考試條件
(一)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 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二)本專業、相近專業和其他專業
1.給水排水
(1)本專業:給水排水工程。
(2)相近專業:環境工程
(3)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2.暖通空調
(1)本專業: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
(2)相近專業:①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②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③環境工程;④安全工程;⑤食品科學與工程;⑥熱能與動力工程。
(3)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3.動力
(1)本專業:①熱能與動力工程;②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③化學工程與工藝;④食品科學與工程。
(2)相近專業:①飛行器設計與工程;②飛行器動力工程;③過程設備與控制工程;④油氣貯運工程。
(3)其他專業: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