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保障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設置注冊城鄉規劃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注冊城鄉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注冊城鄉規劃師是推動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促進規劃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力量。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英文名稱為Certified Urban-Rural Planner。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負責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試
第五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擬定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審題工作,研究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有關要求,本規定所指國土空間規劃業務工作,包含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實施與監管工作。
第九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其中,紙質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電子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發,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規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國家對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相關工作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注冊城鄉規劃師名義執業。
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等院校教師,經所在高校同意,可注冊到所在高校有關的規劃編研機構。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建立全國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管理信息系統,推行注冊城鄉規劃師電子注冊證照,并委托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作為注冊管理機構依托該系統具體實施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繼續教育、個人信譽檔案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
(二)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受聘于國土空間規劃編研機構;
(四)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符合繼續教育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 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由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證書》。
第十六條 注冊證書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書在有效期內是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城鄉規劃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城鄉規劃師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城鄉規劃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十八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以及出租出借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3年內不予重新注冊,并記入個人信譽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城鄉規劃師注冊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注銷注冊和不予注冊等注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的具體辦法,由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擬定,經自然資源部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部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發現注冊城鄉規劃師違法違規行為的,或發現不能履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責情形的,應通知負責注冊的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劃行業協會,協會須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經自然資源部備案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及地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活動監管工作中,可查詢、調取全國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數據。
第二十四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范圍:
(一)國土空間規劃編制;
(二)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政策研究與咨詢;
(三)國土空間規劃技術分析;
(四)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熟悉我國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技術標準與規范體系,并能熟練運用;
(三)具有良好的與社會公眾、相關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的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科研和技術創新能力;
(五)了解國際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及時掌握技術前沿發展動態。
第二十六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要求的專項規劃成果,應由實際參與規劃編制的注冊城鄉規劃師簽字。
第二十七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在執業活動中,須對所簽字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負責,確保其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上位國土空間規劃強制性內容,保證其圖件、文本的一致性,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于注冊城鄉規劃師在重大規劃編制、國土空間規劃重大課題研究、國際重大合作交流、國家(行業)標準制定中發揮重要作用,以及為鄉村振興提供規劃基層公益服務等行為,納入信譽檔案并根據工作成效計入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注冊城鄉規劃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在本人執業活動中負責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上簽字;
(二)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建議和意見,并有權在拒絕執行上述要求及決定的同時,向注冊管理機構或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報告;
(三)參加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侵犯本人以上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六)其他法定權利。
第三十條 注冊城鄉規劃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決策部署,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不得在本人未實際參與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成果上簽字;
(二)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技術標準、規范,保證執業活動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
(四)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技術能力;
(五)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六)協助自然資源部門及注冊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有效銜接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與職稱制度,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可對應工程系列中級職稱,并可作為申報工程系列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公務員取得的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不得對應相應職稱,后續轉入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任職的,可按規定對應職稱。
第三十二條 規劃編制單位配備注冊城鄉規劃師的數量、注冊城鄉規劃師簽字的文件種類、執業活動等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自然資源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6號)等有關規定取得的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效用相同。
原文件下載: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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