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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等級考核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05年,原國家旅游局發布施行《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對加強導游等級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導游隊伍素質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旅游市場快速發展,對導游職業能力和服務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導游隊伍建設,優化導游人才供給,提升旅游服務質量,文化和旅游部對《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作出修訂,形成了《導游等級考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工作開展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此次修訂工作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結合入境旅游促進工作要求,做好與《導游管理辦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有效銜接。
三、主要從哪些方面作出了修訂
一是完善章節結構并規范表述。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將導游等級考核工作的實施主體由“全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省級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辦公室”分別調整為“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名稱調整為《導游等級考核管理辦法》,使體系邏輯更清晰,語言表述更規范。
二是改進考核規則和方式。結合近年實踐經驗,《辦法》明確每2年組織一次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每4年組織一次特級導游等級考核,將考核組織頻次制度化,便于廣大導游做好職業規劃。結合征求意見中“對中級、高級、特級導游的考核方式應更加多元”的建議,將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方式從筆試調整為“原則上采取筆試形式”,將特級導游等級考核方式從論文答辯調整為“原則上采取論文答辯形式”,增加“根據需要,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可以增加面試形式,特級導游等級考核可以增加筆試形式”表述,為后續豐富考核方式提供依據。
三是加強高等級外語導游供給。導游等級考核重點在于考查導游服務能力水平,考慮到相關部門對于外語能力考核已有成熟認證體系,為解決不同導游等級之間語種數量不對齊的問題,導游等級不再對外語能力進行考核。修訂后,導游的外語能力認定與導游等級考核相對獨立,導游等級考核不再設置外語科目,導游晉升等級后,已取得的導游語種繼續予以保留,從而加強高水平外語導游供給,提高入境旅游接待能力。
四是優化激勵晉升和鼓勵措施。此前,導游參加全國導游大賽取得最佳名次或參加在文化和旅游部備案的省級導游大賽取得最佳名次后,可在1年內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文化和旅游部申請晉升導游等級。結合征求意見情況,《辦法》進一步放寬了激勵晉升的條件,簡化了辦理程序,明確導游獲得相應獎勵表彰后,可在2年內直接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晉升等級。《辦法》專門設置“鼓勵措施”章節,明確了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旅行社、行業組織在鼓勵支持導游提升導游等級方面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為各地制定出臺激勵性措施提供政策依據,進一步增強導游參加等級考核的積極性。
五是合理設置考核報名條件。《辦法》參考國家標準《導游等級劃分與評定》(GB/T 34313-2017)設置了報名條件,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了調整。鑒于近年來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一直同步舉行,故中級、高級導游等級考核的報名條件保持一致。特級導游考核為單獨組織,故對其報名條件進行了單獨設置。同時,充分考慮導游工作實際,將帶團記錄要求調整為符合相應天數或次數即可。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還將對帶團記錄管理進行優化,提高填報便利化水平,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規做好填報工作。
六是健全監督管理和退出機制。為切實維護導游等級考核工作的權威性、公平性,保障廣大導游參加等級考核的權益,《辦法》針對導游等級考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考生舞弊情形和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設置了詳細的處置條款。同時,明確了可以取消導游等級的有關條件,健全導游等級退出機制,強化了對導游等級考核工作的監督要求。
相關鏈接:《導游等級考核管理辦法》
來源:文旅部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zcfg/zcjd/202501/t20250109_957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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