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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財政局:關于修訂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等文件的通知

發表時間:2015/8/19 16:58:2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關于修訂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等文件的通知

會考〔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加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行為,保障考生和考試管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我們在總結初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實踐經驗基礎上,對2013年印發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會考〔2013〕15號同時廢止。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與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聯系。

附件:1.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

2.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3.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4.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附件1: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下簡稱部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組織領導及考務管理,并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組織實施,并按全國統一要求做好相關考務管理工作,確定本地區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考場(點)等。

第四條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無紙化考試的其他工作人員,都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系統“無紙化考試模塊”、“無紙化考試答題模塊”采用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本地區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提供現場服務和技術保障。

第六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場(點)應相對集中、安全、安靜、光線充足,并配備考試服務器、考試管理機以及電源穩壓器、不間斷電源(UPS)、空調等,原則上應配置適當的視頻監控設備。

第七條 各考場考試機數量應合理配置,并預留5%左右的備用考試機。

第八條 所有考試機禁止連接互聯網,嚴禁使用可移動存儲介質等外接設備。

第九條 開考12小時前,各考點考務管理人員應完成對考場設備的全面檢測等工作,保證所有設備運行正常。檢測完畢,進行封場。

第十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統一使用全國會計資格考試題(卷)庫。

第十一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開考前1小時,各考場(點)考務管理人員負責將電子試題(卷)導入本考場(點)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系統。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及時匯總本地區考試相關信息和違規違紀處理情況,上報部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實行客觀題全國統一計算機自動評分和主觀題網上評卷方式,考試成績統一公布。

第十四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其他事項,適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正常考試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經監考人員核對無誤后,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桌面上,以備檢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條 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演算用紙和演算用筆,考試結束后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違紀處理。

第四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應將除準考考證、身份證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應設置成關機或靜音狀態)存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物品存放處,違者按違紀處理。

第五條 考生入場后,在登錄界面輸入準考證號和身份證號進行考試登錄,并核對考試機屏幕顯示的照片、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和身份證號,等待考試開始。

第六條 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秩序,尊重考試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應舉手向監考人員示意。

第七條 在考試過程中,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信息有誤、運行故障等異常情況,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幫助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在異常情況處置期間,考生應在座位上安靜等待,聽從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引導。根據處置時間,將相應延長相關考生的考試時間或更改參考批次。

第八條 開考30分鐘后未在考試機上登錄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將不再接受該考生登錄。

第九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不得隨意離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員陪同憑本人身份證出入考場,暫離考場的時間計入本人的考試時間。

第十條 開考2小時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試結束時間到達時,系統自動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統一交卷。

第十一條 考生交卷后,應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關閉考試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或喧嘩。

第十二條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負。

第十三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紀、違規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每個考場應按照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50人及以下考場應當配備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增加配備1至2名監考人員。

第三條 每個考點應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檢查、維護整個考點的考試秩序,并處理考場內監考人員移交的需在考場外進行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各考點應在考前對所有監考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并簽訂監考工作責任書。

第五條 監考人員應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六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應當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證件。

第七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負責做好以下事項:

(一)引導并監督考生將除準考證、身份證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應設置成關機或靜音狀態)存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確認無誤后對號入座;

(二)引導考生完成電子簽到及身份校驗,核對電子簽到表中考生的照片、姓名、準考證號;

(三)向考生發放演算用紙和演算用筆;

(四)向考生宣讀《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八條 考試開始時,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第九條 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照片、身份證照片和考試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考試機上顯示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身份證、準考證相關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監考人員對于考生提出的有關答題操作問題應耐心解答,但不得解答與試題內容有關的問題。

第十一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試機故障、網絡故障、供電故障或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等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考場記錄單上;如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應按照《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考試中途考生確需暫時離開考場,監考人員應問明原因,做好記錄,并指定其他考試工作人員陪同往來。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應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演算用紙和演算筆帶出考場。

第十五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統一回收演算用紙和演算用筆,組織考生有序離開并清理考場。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認真負責地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發現違紀違規問題,應將違紀違規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行為事實等詳細記錄在考場管理機和《考場情況報告單》上,并將有關證據附在《考場情況報告單》后,由兩名監考人員共同簽字后交考點集中管理。

第十七條 全部批次考試結束后,各考點應將集中的《考場情況報告單》及有關證據整理后統一上交各市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由其上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匯總歸檔。

第十八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應當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九條 監考人員違反考試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12號令)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工作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正常有序進行,及時預防和有效處理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中的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規范突發事件處理程序,維護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據相關法規、行政規章,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處理,包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善后及媒體溝通等應對活動。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影響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正常進行或對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類突發情況。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程度、范圍等因素,將突發事件分為重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是指導致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不能正常進行,對整個考試的安全和結果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事件。一般突發事件是指該類事件對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有一定的影響,經過妥善處理,考試可以正常進行或不影響考試結果的客觀、公正、有效,以及考試中出現的個別問題、個別現象。

第四條 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一)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考試組織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大量考生無法按時到達考場,考試無法按時進行。

(二)考試開考后,因計算機系統、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等出現故障,導致大范圍考生無法正常考試,且無法在30分鐘內修復。

(三)考試期間,考場秩序混亂,出現集體舞弊現象。

(四)考生集體罷考,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產等情況,導致考場秩序嚴重混亂。

(五)考生中發現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

(六)其他影響嚴重的重大突發性事件。

第五條 一般突發事件包括:

(一)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明顯錯誤。

(二)考試期間,因計算機系統、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等出現故障,導致考生無法正常考試,但可以在30分鐘內修復的。

(三)考試期間,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件等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但啟用備用計算機可以解決的。

(四)考試結束后,由于網絡、服務器等故障,無法及時將考試數據上傳。

(五)其他有一定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成立全國和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協調處理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相關事項。

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在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中統籌協調有關事宜,快速有效地處理全國范圍內的各類重大突發事件。

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本地區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理和上報工作。

第七條 處理突發事件的工作原則:

(一)提高認識,加強預防。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增強憂患意識,提前做好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降低各種因素引起的突發事件的可能性。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協調處理事關全國性的突發事件,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處理和上報本地區突發事件。

(三)堅守崗位,暢通信息。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建立突發事件和相關考試信息逐級報告制度。考試期間,設置考試值班電話,值班人員堅守崗位,保證值班電話暢通無阻,遇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并上報。

(四)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發生突發事件,有關人員要迅速到位,第一時間做出反應。上下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之間、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與考點之間、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協調聯動,迅速處理。

第八條 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考務管理人員應及時向本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處理應急小組負責人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上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省級或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

在及時處理并逐級報告的同時,應做好突發事件有關情況的文字記錄。

(一)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考試管理機構組織不當等原因,導致大量考生無法按時到達考場,考試無法按時進行時,考點應立即逐級報告至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及時向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措施,盡快組織考生進入考場,由考點工作人員及考點巡視人員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并視情況補足考生的考試時間,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二)考試開考后,因計算機系統、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出現故障,無法在30分鐘內修復,導致大范圍考生無法正常考試時,考點應立即將情況逐級上報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同時請全體考生在座位上安靜等待。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及時向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經同意后可相應做出如下處理:推遲相應考試的結束時間;若推遲時間影響下一場考試,則在考試期間內酌情安排相應批次考試。考點工作人員及巡視人員要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

(三)出現考生集體舞弊情況時,考點應立即逐級報告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突發事件考試應急處理小組,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及時上報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指派專人會同有關部門,封閉整個考點,更換監考人員,并請公安機關協助調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出現考生集體罷考情況時,考點及巡視人員首先應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從勸解,應經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上報至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終止該場考試,并將情況作詳細記錄。

考試過程中發生考生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故意損壞公共財產等情況,考點及巡視人員首先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對不服從勸解、情節嚴重者,應經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上報至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進行處理,同時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進行查處。

(五)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感染疑似流行性疾病時,應配合地方政府和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考點隔離、人員隔離,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衛生防疫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考試中發現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時,應立即聯系當地急救部門,及時送往醫院就醫。

(六)發生其他影響嚴重的重大突發事件時,考點應及時上報省級會計資格無紙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由后者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妥善處理,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并及時上報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

第九條 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考試中發生的一般突發事件,考點應立即向本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情況記錄。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根據本地區應急預案妥善處理,并上報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

(一)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出現明顯錯誤時,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及時上報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由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進行處理。

(二)考試期間,因計算機系統、考試軟件、網絡或供電系統出現故障等原因,導致考生無法正常考試,但可以在30分鐘內修復時,應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考點技術人員應在30分鐘內排除故障,由考點負責人向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突發事件考試應急處理小組報告,同意后推遲相應考試的結束時間。

(三)考試期間,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件等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應及時安排考生使用該考場或該考點的備用計算機繼續完成考試,并相應推遲該考生考試的結束時間。

(四)考試結束后,由于網絡、服務器等故障,無法將考試數據及時上傳時,考場工作人員或技術人員應將考試數據做好備份,待網絡、服務器故障排除后,及時將考試數據上傳。

(五)發生其他有一定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時,考點應及時上報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由后者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妥善處理,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并及時上報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

第十條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突發事件的處理,應依法、合規進行處理,并將有關資料整理、存檔,處理結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關于突發事件所涉及的考試政策問題,由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統一進行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 以人為本,做好解釋和告知工作。對需重新安排考試時間和批次等情況,應通過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通知相關考生延考時間及地點等信息,通過相關網站,公布處理方案和咨詢電話。

第十三條 考試期間,全國和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積極跟蹤網絡等媒體輿情,發現相關情況應及時應對。

第十四條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依據本預案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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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準考證打印時間信息匯總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通關密訓

(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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