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場紀律,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并核對考場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準考證號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在該表簽名處簽名,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置在課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三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必須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設置為關閉狀態)等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
第四條 考生可以攜帶鋼筆、鉛筆、塑料橡皮、尺子、圓珠筆和非立體式不帶漢字儲存功能的電子計算器(免套)進入考場和考試座位。
第五條 考生發現試題本、答題卡分發錯誤,試題本、答題卡字跡模糊、有折皺和污點等問題時,可舉手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第六條 在答題前,考生必須對照試題本左上角“試卷類型圖案”選定答題卡中與其一致的圖案,并用2B鉛筆填涂相應信息點;答客觀試題時,務必使用2B鉛筆對準題號填涂相應信息點;答主觀試題時,務必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跡簽字筆,字跡要工整、清楚。
第七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一般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
第八條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答題卡反扣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考生不得將考試試題本、答題卡帶出考場。
第九條 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座位坐錯、姓名和準考證號填寫、填涂錯誤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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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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