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全面進行無紙化考試試點,定于2014年9月舉行;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采用紙筆方式,定于2014年10月舉行。現就2014年度考務日程安排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一)初、中級資格
1、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具體條件
(1)初級資格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2)中級資格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5)取得博士學位。
上述有關學歷(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有關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對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初、中資格,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報考人員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規定,提交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學歷或學位證書、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香港、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高級資格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報考人員應根據各省具體要求提交相應的報名材料。
二、考試科目
(一)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二)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三)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初級資格證書。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高級會計資格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三、綱
使用全國會計考辦印發的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綱。
四、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考試于9月20-24日舉行;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于10月25-26日舉行。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長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長為1.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中級資格《中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小時,《財務管理》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經濟法》科目考試時長為2.5小時。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實務》科目考試時長為3.5小時。
各級別、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及批次如下:
考試日期 | 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 | 中級資格 | 高級資格 |
9月20日至24日(共5天、10個批次) | 9:00-12:30 初級會計實務 經濟法基礎 | ||
14:30-18:00 初級會計實務 經濟法基礎 | |||
10月25日 (星期六) | 9:00-11:30 財務管理 | ||
14:00-16:30 經濟法 | |||
10月26日 (星期日) |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 9:00-12:30 高級會計實務 |
五、考務日程?
(一)2014年3月2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2014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日期、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
(二)2014年4月30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2014年度考試報名工作。“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會計行業管理網”網上報名系統開通時間為2014年4月1日至30日,各省具體報名時間由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上述時間段內自行確定。
(三)2014年9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中、高級)》。
(四)2014年8月31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初級資格考試準考證網上打印起止日期;9月30日前,公布本地區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準考證網上打印起止日期。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分別于上述截止日期前同時完成對監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準備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2014年9月20-24日(初級資格)、10月25-26日(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舉行考試。
(六)2014年10月15日前下發初級資格考試成績,并在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布。
(七)2014年11月5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中、高級考試評卷工作,印發主觀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2014年度繼續在全國實行網上評卷,并穩步推進集中網上評卷試點工作。
(八)2014年11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中、高級資格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評卷數據(光盤),并附本地區評卷工作書面報告。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過程中,應注意排查雷同答卷,對疑似雷同的答卷,應組織專家進行甄別;情況屬實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九)2014年12月5日前,完成評卷驗收工作并下發中、高級資格考試成績,由各省(區、市)先行公布,同時公布咨詢電話和電子郵箱。考試成績公布后,如考生對分數提出疑義,可向其提供相關科目得分的具體分支,即卷面合分。
(十)2014年12月10日前,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公布中、高級資格考試成績。
(十一)2014年12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并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4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的程序組織網上報名工作,嚴格把握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
(二)全國會計考辦核發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在全國范圍3年內有效。
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范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并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三)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提高服務意識,認真負責,精心做好各環節考務工作,確保2014年度會計資格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為服務考生,減少補訂考試用書傳遞環節,考生可登錄會計職稱考試網在線訂購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教材及考試用書。
為幫助應考人員提高業務水平,增強應試能力,使考生在自學的基礎上能較好地掌握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用書的內容,可參加中大會計職稱考試網組織的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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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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