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統計范圍和統計單位
農業統計范圍覆蓋我國境內各種經濟組織、各個系統的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和非農行業單位附屬的全部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軍委系統的農業生產(除軍馬外)也應包括在內,但不包括農業科學試驗機構進行的農業生產。
(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業生產設施和其他公共財產為基礎,主要自然村或者行政村為單位建立,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現在各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有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農工商總公司等形式,有些地方還對原有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但是,不論是何種名稱,是否進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凡是以改革開放以前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民集體財產所有制為基礎的,并以自然村、行政村、鄉鎮等社區為單位建立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合作社性質的經濟組織。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將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聯成一體,形成合作經濟性質的產業化經營體系,使農民參與加工、銷售環節的利潤分配,獲得了更高的經濟效益。
(三) 農業企業
農業企業是國有農業企業與其他農業企業的總稱。它是以公司、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等企業組織形式建立的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
(四)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的經營組織
除上述三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之外,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包括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原種場、良種場等。
(五) 農戶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戶也包括在本地農村常住戶范圍內;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農村住戶范圍內。現行統計方法所指的農村居民不僅包括純農業和農業兼業戶,還包括農村中經營二、三產業的非農戶中的常住人口;主要收入帶回農村家中的在外務工人員;生活與農村家庭連成一體的國家職工和退休人員。簡而言之,農村住戶不僅包括了居住在本地戶籍家庭,還包括了長期居住在農村的外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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