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統計法律規范
根據法律效力不同,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種形式:統計法律、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
第一節統計法律
這里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專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僅次于憲法。
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該法律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進行了修正。
從2005年起,《統計法》開始第二次修訂工作。中華考試網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統計法律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統計法律所規定的內容是統計工作中一些根本性問題。包括統計管理體制,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職責,統計調查管理,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等。
二是統計法律在統計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統計規章的依據,統計行政法規、地方性統計法規及統計規章均不得與統計法律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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