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
(1)私人物品與公共物品
產品可以分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指那些物品數量將隨任何人增加對它的消費而相應減少,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特點的產品。公共物品是指任何人如果增加對這些產品的消費都不會減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費水平,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點的產品。
私人物品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所謂競爭性或抗爭性(rival),是指如果要增加一個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消費,就必須增加產量,從而增加產品的成本;所謂排他性(exclusive),是指只要一個人消費了某一產品,另一個人就不能同時消費這種產品。兩個人不能同時穿一件衣服,開同一輛汽車,就是指產品的排他性。對于具有排他性特點的私人物品,可以采取收費的方式對消費者的消費進行調節,這意味著,只有對產品支付了價格的人才能消費該產品,而其他未支付價格的人則不能消費。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產品并不具備上述兩個特點。如果某種物品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該種物品即為公共物品。因此,公共物品是指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產品。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是指,在任意一個給定的產出水平上,如果增加一個人消費該產品,并不需要增加該產品的產量,因而不會引起該產品成本的增加。例如廣播、電視等產品就具有這一特點,因為額外增加一個消費者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并不需要額外增加廣播和電視的播出成本。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某一經濟社會客觀上存在公共物品,就不能阻止任何人不支付價格也能消費該種產品,即不能阻止任何人免費“搭便車”。最典型的例子是國防和公安。一個國家的國防和公安系統一經設立,就無法排斥該國的國民免費享受國防和公安服務。
公共物品又分為:純公共物品和一般公共物品。一種產品或服務,如果在同一時間內既具有嚴格的非競爭性,又具有嚴格的非排他性,即為純公共物品。例如國防和公海上的航標燈就是純公共物品。如果某種產品只具備其中的某一特點,或只具備部分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例如,高速公路就是只具有非競爭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因為在交通的非高峰期,增加一輛汽車通過高速公路所引起的邊際成本近似于零,但如果在高速公路的入口處設立收費站,就可以阻止不付費的汽車駛入。在公海上捕魚是一個相反的例子,它只具有非排他性,但卻不具有非競爭性。因為只要公海是各國公民所共有的,就不能排斥任何一個捕魚者在海上捕魚,但捕魚者的不斷增加肯定會減少海中魚類的數量,從而增加捕魚者的捕撈成本。
(2)市場機制對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作用
市場機制是一種利益調節機制。因此,市場機制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能夠起到調節作用。對于公共物品來說,由于它失去了競爭性和排他性,增加消費并不會導致成本的增加,消費者對其支付的價格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根本無需付費,在此情況下,市場機制對公共物品的調節作用就是有限的,甚至是無效的。
由于市場機制對公共物品生產的調節作用具有局限性,因此,如果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調節該類產品的生產,其產出可能為零。至少,市場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將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即市場機制分配給公共物品生產的資源將是不足的,資源因此而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帕累托最優狀態也就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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