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的功能是指完備的行政組織法可以發揮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行政組織法的功能是由基本內容和法律固有的規范性、強制性等特點所決定的。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功能:
(一)權力配置的功能
權力配置功能表現在:
第一,設定權力。即行政組織法可以對行政組織的權限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從法治的角度說,行政機關的權力來自于人民的授予,并通過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授予的權力,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行使。
第二,分配權力。即行政組織法可以通過其第二級立法,如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國務院組織法》、中央各行政機構設置法等對行政組織的權限合理進行分配。這里的權力分配既包括縱向的中央與地方權力分配,也包括橫向的中央各行政機構之間的合理分配。
第三,調整權力,即行政組織法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的轉變,賦予行政組織新的權力,或取消原有的一些權力,還可以對行政權重新進行分配。調整權力與設定權力、分配權力有相通的一面,但又有獨特的意義,尤其表現在取消力方面,因為行政機關一旦享有某種權力很難自動放棄,對行政權的調整必須借助于法律手段。
行政組織法的權力配置功能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備的,雖然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單行的法律法規中也可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的權力,但只能就事論事、個別地、分散地規定,缺乏統一性和完整性。此外,在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分配上以及中央行政機構權力的分工上,任何法律也無法取代行政組織法的作用。
(二)規范管理功能
首先,有利于有關行政組織方面的術語的統一和明確,例如,何謂行政組織、行政機關、行政機構、公務員、行政編制等,都需組織法統一加以規定。從實際情況來看,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缺乏明確界定,一個組織是不是國家行政機構,不是取決于它的性質,即是否行使行政權,而是按其所使用經費的不同加以確定。有些組織明明是為行使行政權而設,卻人為地將其列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經費。不管這種做法的目的為何,其結果不利于行政組織的系統管理,并使得行政組織對外管理的主體形式復雜化。因此,從性質上來界定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實屬必要。
第二,有利于規范行政機構的設置。國務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經總理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但實際上,國務院行政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決定,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的批準只不過是走形式,因為既沒有設置的標準,而且與職權的分工無關,因而不可能對其進行實質性的論證。行政組織法可以對行政機構的設置規定統一標準,確立行政機構設置法定原則,以真正起到約束的作用。
第三,規范行政機關的外部管理主體形式,如行政授權、行政委托、行政協助等。
第四,有利于規范行政編制管理及公務員管理。行政編制管理與公務員管理,如果沒有法律的保障,很難取得實質性進展。
規范性是所有法律具有的共同功能,在行政組織的內部及對外管理中尤具有重要意義。從現行制度上看,行政組織的內部及外部管理呈現出無序化,缺乏統一界定、統一規范、統一標準,非合理性的因素較多,長官意志、隨意性較大,較為混亂。我們認為只有加強行政組織法建設,才能變無序為有序,使行政組織的管理步入法治化的軌道。
(三)保障功能
第一,保障公民行政參與權的實現,例如通過公開競爭考試參加到公務員序列進行管理;在行政機構的設置過程中以及在確定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參與自己的意見。
第二,保障對行政組織的管理符合客觀規律,行政組織法可以將行政學研究的成果、實踐中好的經驗肯定下來,如公務員制度,管理層次、管理幅度與行政效率的關系等。
第三,保障行政機構的設置、權限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行政組織立法要從客觀上對市場經濟中所涉及的行政事項進行分解、匯總,并合理分工,以真正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保障行政改革的順利進行。行政改革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僅指政府行政體制和機構的改革,廣義的除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外,還包括行政方式方法以及重大行政原則的變革。行政改革的目標就是要使行政組織發揮最大效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四)控制功能
第一,行政組織法可以控制行政組織權力的自我膨脹。
第二,有利于控制行政機構的總數以及內部機構、公務員的規模。
來源:中大網校_公務員責編:zlj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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