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廣西選調生報考條件
報考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3月6日至1996年3月6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下同)和報考海監船員、鄉鎮職位人員,報考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到40周歲(1973年3月6日以后出生)。
報考司法行政部門監獄、戒毒一線干警職位和市級以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3年3月6日至1996年3月6日期間出生),但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和報考法醫、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人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3月6日至1996年3月6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人員,一般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8年3月6日至1996年3月6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少數民族自治縣、民族鄉與扶貧開發重點縣的部分職位,可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高中、中專及大專學歷和非普通高校畢業生的報考者,其生源地或常住戶口必須為廣西。
(八)具備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具體報考條件以《廣西壯族自治區2014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附件1)為準。
(九)報考職位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
1、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下同)的工作經歷。
2、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經歷。
3、在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工作經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
5、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
全日制或脫產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報考限定學歷層次的職位,報考者要以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報考。社會在職人員應以其已經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即將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
2014年繼續安排招錄計劃的10%(人民警察計劃除外)定向招錄在廣西服務期滿或服務時間滿2年以上、考核稱職(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具體包括“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含城區和街道黨建工作組織員)”、“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曾是“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已被錄用為公務員的,不能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職位。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如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2014年3月6日前取得畢業證、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行為、受到禁止報考我區公務員處罰未到期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在讀的普通高校非2014年應屆畢業生(其中,在讀的非2014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5、新錄用未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下同);
6、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
7、已錄取或服務期未滿的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定向培養人員;
8、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戶籍、基層工作經歷、服務期、現役、辭退、工作年限、處罰期限等有關資格條件的時間計算,均以2014年3月6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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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