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這一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十分豐富的內涵,我們可以從三個層面加以把握,一是在理念上要強調行政領域的法治化,即以法治完全取代人治;二是在現實中行政管理的一切方面和各個環節都要有法律的規范,行政機關要依法進行管理。依法行政與行政組織法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行政組織法在依法行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表現出來。
(一)行政組織法是實現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之一
依法行政,從其實質上看,就是要使行政管理進入法治狀態。首先,行政組織的自身管理要法治化。無論是行政組織的權限,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還是行政機構的設置、行政編制管理都要以法律為依據,排除個人意志的非理性干預。其次,行政組織的對外管理要法治化,行政組織對外管理的主體形式,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行使行政權的條件、規則以及程序等要依法設定,行政機關及行政機構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第三,無論是行政組織的內部管理還是外部管理,都要貫徹平等、公正、民主、效率的原則,以確保公民權利和利益的最大實現。顯然,行政組織法律制度與行政組織法息息相關,沒有行政組織法的規范和保障,也就不可能有完備的行政組織法律制度,行政法治狀態也就無以真正實現。
(二)行政組織法是健全其他具體行政法律制度的基礎
從管理環節上看,包括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處罰制度和行政強制制度等;從管理內容上分析,涉及經濟行政制度、教育行政制度、公安行政制度。上述制度中,無論是哪一類哪一種,都包含了三大要素,管理主體、權限和程序,這里,管理主體的形式及權限要按照行政組織法的一般規定加以具體化,如果缺乏行政組織法的規范,則極易造成管理主體形式多樣、標準不一以及行政機關職能不清,權限不明,甚至于對同一事項重復立法,相互沖突。可見,行政組織法在依法行政中具有基礎性的作用。
(三)行政組織法是改變行政管理無序化的手段之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取得了很大成就,對社會的進步作出了貢獻,但在一些方面仍然是無序化。其中,與行政組織有關的問題主要為:第一,行政組織的權限與其身份、任務不相適應。一方面中央政府對地方行為的監督控制缺乏相應的權限和手段;另一方面,政企不分,許多應屬于市場主體的權利仍為政府所把持。第二,行政機構的設置無序化。行政機構的種類五花八門,各種非常設性機構層出不窮,行政機構之間爭權爭利、相互扯皮的事情屢見不鮮,這些都影響到行政效能的發揮。第三,行政組織整體規模失控。機構龐大,人員膨脹。上述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無法可依及人治因素造成的。因而,變行政管理的無序為有序,加強行政組織立法將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四)行政組織法有助于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
行政組織制度是解決行政糾紛,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在控制行政權方面與行政組織法一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不同的是行政訴訟法是通過解決個別的具體的糾紛來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達到控權的目的,而行政組織法通過協調行政組織整體與公民之間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利益沖突來達到控權的目的。行政組織整體規模的失控及無序化表面上不直接侵害公民的法定權利,但實際上直接損害了公民整體的利益,容易引起全社會的不滿,導致政府威信的下降,從而造成整個社會的無序化,其產生的危害遠比個別違法侵權更為嚴重。
此外,行政組織法對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首先,行政組織法對行政外部管理主體形式的規定,將為行政被告的確認提供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首次對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作了區別,但何謂行政授權,何謂行政委托,缺乏明確界定,也沒有統一的標準,需要組織法加以解決。其次,行政組織法對行政機關設置、權限的規定,將為行政案件的審理提供標準,如主體是否違法,是否超越職權等。最后,行政組織法對行政立法權、行政立法主體的規定,將為行政訴訟中法院對行政法規、規章的合法性的鑒別提供依據,也將為規章之間以及部委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的沖突奠定解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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