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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構
1.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2.國務院的組織體制:
(1)國務院組成人員:
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2)任期: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院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3)領導體制:
總理負責制
(4)會議制度:國務院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總理辦公會議制度。
注: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
3.國務院行政機構:
包括:
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 國家行政機構、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注:
(1)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2)國務院直屬機構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但行政首長不屬于國務院組成人員,但可列席國務院全體會議。
(3)國務院辦事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
2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架構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
a.省、地級市設秘書長。秘書長是領導職務。
b.鄉鎮原則上不設工作部門。
2.任期:
省、市、縣(區):五年
鄉鎮:三年
正副行政首長均由人大選舉產生。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即省長、市長、鎮長負責制。
4.地方政府工作部門與上級垂直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關系:
a.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合并,要由本級政府報請上級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b.實行中央業務主管部門垂直管理的機構有:
中國人民銀行、海關、國家稅務
c.實行省級政府垂直的有:地方稅務、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
5.派出機構:
其不屬于一級行政機關,但它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并在管理效力上與派出它的政府或政府部門相同。
23)----我國公務員制度建立的過程
1.我國公務員的定義:
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團工作的專職人員)
2.制度
1993年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后制定的近40個單項法規
3.我國公務員制度建立的過程:
第一階段.1984-93年: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創立。
第二階段.1993-96年:
在全國推行公務員制度
注:
(1)1982-86年,草擬《國家工作人員法》后改名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
(2)1986-88年,將上述條例更名,并在黨的十三大和七屆全國人大上,分別將建立公務員制度作為政治體制及干部從事制度改革的重點,還形成了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三大要件:
組建從事部、籌建國家行政學院、制定公務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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