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堡規則》
1971年起,聯合國貿法會下設的航運立法工作組繼續對《海牙規則》進行修改,旨在以新的公約取代已過時的《海牙規則》,以徹底調整承運人和托運人的責任和義務。1978年3月,將《公約草案》提交聯合國主持的有78個國家參加的漢堡會議,并獲得通過。即1978年《聯合國貨物海上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漢堡規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7年5月已有25個參加國。《漢堡規則》分7個部分共34條。對《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承運人的責任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實行了過失責任制、延長了責任期間、提高了賠償限額,更體現出船方與貨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更注重保護貨主的利益。目前,該公約基本上沒有海運大國參加。
我國至今未參加上述三個公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貨物海上運輸合同”一章是以《海牙規則》為基礎,并吸收了《漢堡規則》中符合國際海運立法發展趨勢的若干條款,同時參照國際航運慣例和國際航運界廣泛采用的標準合同格式而制定,該章僅適用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于我國各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法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章,278條。
(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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