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的特征
(一)商事代理的根據為被代理人的授權或法律規定
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的權限絕大多數來自被代理人的授權。在特殊情況下,代理人的權限直接源于法律的規定,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代理,破產清算人對破產人的代理。
(二)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或間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如果代理人在本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他的行為就對本人具有拘束力,即本人取得由此產生的權利,又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而代理人不對此承擔個人責任。
(三)代理的行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這是大多數國家一致的規定。代理人代理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被允許代理的,如簽訂合同、代為訴訟等。但對于違法行為或法律禁止的行為不得代理。法律規定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不得代理,如遺囑、收養、離婚等事項是不允許代理的,須本人親自為之。
(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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