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有效的仲裁協議
我國仲裁法關于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為:
1、當事人須具有締結仲裁協議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
3、仲裁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4、仲裁協議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
(二)無效的仲裁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在下列情況下無效:以口頭方式訂立仲裁協議的;將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不能仲裁的事項交付仲裁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通過脅迫手段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中既約定進行仲裁,又約定進行訴訟的;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仲裁范圍的;未約定仲裁事項或對仲裁事項的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明確仲裁事項的;未約定仲裁機構或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以明確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
(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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