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計委、物價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加強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規范工程咨詢行為,保證工程咨詢質量,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決定在工程咨詢行業實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制度。現將《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共同負責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管理委員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考試日期定為每年4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分為《工程咨詢概論》、《宏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項目決策分析與評價》、《現代咨詢方法與實務》等五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參加部分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五條 凡符合《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咨詢概論》、《宏觀經濟政策與發展規劃》、《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認定范圍,但在考核認定中未獲得通過的人員;
(二)獲國家計委或中國工程咨詢協會優秀工程咨詢成果獎項目及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國家規定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滿8年;
(四)通過國家職業水平考試,獲得工程技術類職業水平證書,并從事工程咨詢相關業務滿8年。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按規定程序和報考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如確需在其他地方設置,須經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
第九條 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寫或指定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考試用書、參考書目和輔導材料,負責考試培訓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由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考試有關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嚴肅處理。
(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