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考試輔導: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2)
二、補充申請與再注冊
1. 批準文號的有效期及補充申請:
有效期3年。屆滿前3個月按照原申報程序提出再注冊申請。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質量標準,并不得擅自變更工藝、處方、配制地點和委托配制單位。需要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報送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2. 撤銷批準文號的情形及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注冊,并注銷批準文號:
(1)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2)按照本辦法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
(3)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4)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被撤銷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制劑,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經配制的,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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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