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4)—執業藥師
五、儲存
1、專庫要求:
(1)安裝專用防盜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2)具有相應的防火設施;
(3)具有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報警裝置應當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2、儲存管理制度: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柜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并安裝報警裝置;專柜應當使用保險柜。專庫和專柜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應當設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庫的企業和單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單位。上述單位以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并建立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專用賬冊。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藥品入庫雙人驗收,出庫雙人復核,做到賬物相符。
3、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儲存要求:經營企業應當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柜儲存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六、 運輸
1、運輸管理
(1)運輸的安全保障要求:通過鐵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使用集裝箱或者鐵路行李車運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沒有鐵路需要通過公路或者水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由專人負責押運。
(2)運輸證明的規定:托運或者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運運輸證明。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年,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轉讓、轉借。
托運人辦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手續,應當將運輸證明副本交付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查驗、收存運運輸證明副本,并檢查貨物包裝,沒有運輸證明或貨物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承運。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攜帶運輸證明副本,以備查驗。
2、郵寄的要求
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寄件人應當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郵寄證明。郵政營業機構應當查驗、收存準予郵寄證明;沒有準予郵寄證明的,郵政營業機構不得收寄。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主管部門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條件的郵政營業機構負責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政營業機構收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依法對收寄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予以查驗。
郵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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