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執業藥師制度暫行規定(2)—執業藥師
三、執業藥師的注冊
1.注冊管理機構與注冊機構
(1)注冊管理機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注冊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3)注冊監督、檢查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
2.注冊必備條件及證書
(1)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2)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
經批準注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3.注冊有效期及變更注冊、再注冊和注銷注冊
(1)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
(2) 再次注冊: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須符合首次注冊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3)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4)注銷注冊:執業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②受刑事處罰的;
③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
④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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