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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調劑
處方概述
處方是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為患者診斷、預防或治療疾病而開具的用藥指令,是藥學技術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
一 處方的性質:
1法律性 因開具處方或調配處方所造成的醫療差錯或事故,醫師和藥師分別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醫師具有診斷權和開具處方權但無調配權;藥師具有審核調配處方權,但無診斷和開具處方權。
2技術性 開具或調配處方者都必須是經過醫藥院校系統專業學習,并經資格認定的醫藥衛生技術人員擔任。醫師對患者作出明確的診斷后,在安全、合理、有效、經濟的原則下,開具處方。藥學技術人員按醫師處方準確快捷地調配,并將藥品發給患者應用。表現出開具或調配處方的技術性。
3經濟性 處方是藥品消耗及藥品經濟收入結帳的憑證和原始依據,也是患者在治療疾病,包括門診、急診、住院全過程中用藥的真實憑證。
二 處方的分類:按其性質分為法定處方、醫師處方(最常用)和協定處方(僅限于本院用)
⑴法定處方 主要指中國藥典、局頒標準收載的處方,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制備法定制劑或醫師開寫法定制劑時均應照此規定。
⑵醫師處方 是醫師為患者診斷、治療和預防用藥所開具的處方。
⑶協定處方 是醫院藥劑科與臨床醫師根據醫院日常醫療用藥的需要,共同協商制定的處方。它適于大量配制和儲備,便于控制藥品的品種和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患者取藥等候時間。每個醫院的協定處方僅限于在本單位使用
三 處方的格式 處方由三部分組成:處方前記、處方正文、處方后記。
1處方前記 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臨床診斷等。
2處方正文 以RP(Recipe的縮寫)起頭,正文包括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
3.處方后記 包括醫師、配方人、核對人、發藥人的簽名和發藥日期等。
四 處方的書寫:
㈠基本要求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藥師不得自行 編制藥品縮寫名或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蠹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語句。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 次答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 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 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13.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1)為單乎;有些以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散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飲片以劑為單位。
14.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15.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 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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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