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監督員的設置與條件
我國的藥品監督員分為四級: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和縣級。
國家藥品監督員應在副主任藥師以上或相當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的藥學技術人員中選聘,由國家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聘任并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行使職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藥品監督員應在主管藥師以上或相當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的藥學技術人員中選聘,在本轄區內行使職權。
地(市)及縣級藥品監督員應在藥師以上或相當專業技術和從事藥學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藥學知識和實踐經驗的藥學技術人員中選聘,在本轄區內行使職權。
藥品監督員分專職與兼職兩種,任期4年,可連聘連任。
藥品監督員的職權
1.各級藥品監督員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藥品管理法規,在本轄區內履行職權。對藥品生產企業(含中外合資企業)、經營企業(含中外合營企業)和醫療單位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2.參加對新建或改建的藥品生產企業(含生產車間及中外合資企業)、經營企業(含中外合營企業)和醫療單位制劑室的檢查、驗收。
3.對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出售的藥材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出售偽劣藥材等違法案件。
4.對進口藥品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5.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6.對藥品的包裝、商標和廣告進行監督、檢查。
7.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指令進行工作。
8.藥品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詢問情況,查閱證書及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可按規定憑證無償抽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和隱瞞。
9.藥品監督員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藥品管理法規的任何單位,有權作出暫停生產、暫停銷售、暫停使用的決定,并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10.藥品監督員可以越級報告有關藥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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