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3)—執業藥師
四、使用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1、印鑒卡及獲取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2、專用處方
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資格后,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1)專用處方的開具和格式: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2)專用處方的調配: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拒絕發藥。
(3)專用處方的保存: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3、醫療機構借用及配制的規定
(1)借用條件和備案: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2)配制的批準和使用: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制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機構配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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