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執業藥師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
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使用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求,防止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衛生部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1、印鑒卡用途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2、申請印鑒卡的必備條件
(1)具有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相關的診療科目;
(2)具有經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3)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4)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3、印鑒卡的申請程序、審批主體、變更手續
(1)審批主體: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2)申請程序
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辦理《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印鑒卡》申請。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后,應當于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經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發給印鑒卡,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3)變更手續
印鑒卡中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負責人)、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藥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印鑒卡變更手續,并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有效期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印鑒卡》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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