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與法規》輔導:藥品監督管理相關部門
(二)藥品監督管理相關部門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展與改革宏觀調控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商務管理部門、海關、新聞宣傳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是藥品監督管理涉及的相關部門。
1、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規章;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國家藥物政策;負責指定中醫藥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審批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證書;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負責醫療機構中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相關的管理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藥房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指導與管理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藥,規范處方行為。(關鍵詞:制定、建立、指定、審批吊銷、管理)
衛生部“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內設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藥品法典、國家藥物政策、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基本藥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
2、 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擬定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負責指導中藥及民族藥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負責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3、發展與改革宏觀調控部門負責監測和管理藥品宏觀經濟;負責藥品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調整藥品政府定價目錄,擬定和調整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價格。
下設藥品價格評審中心(事業單位),負責組織開展藥品生產經營成本和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調查,測算藥品成本和價格。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以及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等工作,包括制定并發布《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以及監督管理;負責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為;負責藥品廣告監督與處罰發布虛假違法藥品廣告的行為;負責監管管理藥品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行為,包括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經營。
6、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和實施生物制藥產業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承擔醫藥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和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配合藥監部門加強對互聯網藥品廣告的整治。
7、商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政策,提高行業組織化程度和現代化水平,建立藥品流通行業統計制度,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是藥品流通行業的管理部門。
8、海關負責藥品進出口口岸的設置;藥品進口與出口的監管、統計和分析。
9、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加強藥品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
10、公安部門負責涉藥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偵查,打擊涉藥違法行為。
11、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藥品監督管理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依法加強監督,對情節嚴重者,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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