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執業藥師
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中毒或死亡的藥品。品種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為加強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發生,根據藥品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1、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制計劃管理
毒性藥品年度生產、收購、供應和配制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需要制定下達,并抄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生產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自行銷售。
2、生產、加工、收購、經營、配方用藥的規定
(1)生產:藥廠生產毒性藥品及其制劑必須由醫藥專業人員負責生產、配制和質量檢驗,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嚴防與其他藥品混雜;每次配料,在本單位藥品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準
確投料,必須經2人以上復核無誤,并詳細記錄每次生產所用原料和成品數;必須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保存5年備查。
(2)加工: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藥,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制規范》的規定進行。
(3)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由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
(4)配方用藥:配方用藥由藥店、醫療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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