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與法規》第五章沖刺輔導(6)—執業藥師
四、中藥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
1、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①處方組成、工藝制法在保護期內由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生產企業和有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單位和個人負責保密,不得公開。②向國外轉讓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工藝制法,應按照保密規定辦理。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護期的,由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滿前6個月,依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程序申報。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延長的保護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批準的保護期限。
2、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措施:保護期滿后可以延長保護期,時間為7年。
3、除臨床用藥緊張的中藥保護品種另有規定外,被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在保護期內僅限于已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生產。
4、對已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如果在批準之前是由多家企業生產的,未申請《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批后補發批準文件和《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對未達到國家藥品標準的,撤銷該中藥品種的批準文號。
5、生產中藥保護品種的企業及有關主管部門應重視生產條件的改進,提高品種的質量。
6、中藥保護品種在保護期內向國外申請注冊時,須經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同意。
7、罰則。①違反規定,將一級保護品種的處方組成、工藝制法泄密者,對其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②對違反條例,擅自仿制和生產中藥保護品種的,由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生產假藥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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