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原則、種類、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應有法定依據,并應遵守法定程序。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公正,是指公平、正義。
3、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
5、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違法行為對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1、管轄
除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存在爭議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制定管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2、適用
①適用條件:實施了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受到處罰;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②適用方式
不予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嚴重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行政處罰的決定及其程序
(一)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擬作出數額較小罰款(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時,可適用簡易程序。程序包括:表明身份,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備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2、調查;3、處理決定;4、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5、當事人的陳訴和申辯;6、制作處罰決定書;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程序:
1、提出申請。應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3、聽證的主持與參與。聽證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有權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當事人可親處參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參加。
4、辯論。
5、制作聽證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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