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新增加)(2)
3、基本藥物使用和銷售的規定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零差率銷售
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
(2)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使用非目錄藥品,暫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并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備案。配備使用的非目錄藥品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和規定。
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達到一定的使用比例,具體使用比例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范使用基本藥物。
(3)增加使用非目錄藥品品種
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增加使用非目錄藥品品種數量,應堅持防治必需、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從嚴掌握。具體品種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價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中醫藥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從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范圍內選擇,確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療必需的,也可從目錄(乙類)中選擇。增加藥品應是多家企業生產品種。
民族自治區內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民族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相應得管理辦法。
(4)零售藥店銷售基本藥物
患者憑處方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基本藥物。
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購藥咨詢和指導,對處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基本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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