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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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專利法》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必須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外觀設計專利則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近似。
1.新穎性 是指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從上看出,書面公開、使用公開、口頭公開都可使得新穎性喪失,但《專利法》對不喪失新穎性的三種情況作了特殊規定:即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發明創造,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專利,不喪失新穎性。如果在這6個月內將其發明創造在出版物上發表,或制成產品出售,將會影響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創造性 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創造性的判斷依據可歸納為四個方面:
⑴ 開拓性發明是指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技術史上沒有過先例,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開拓性發明同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本質的區別和顯著的科學進步。
⑵ 解決了長期以來渴望解決的問題。
⑶ 克服技術偏見。
⑷ 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效果。
3.實用性 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