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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處方管理辦法》、《國家處方集》、《藥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等制訂本機構《藥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編制藥品采購計劃,按規定購入藥品。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本機構藥品采購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藥品成本核算和賬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藥品購入檢查、驗收制度;不得購入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藥品。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藥品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審核同意,核醫學科可以購用、調劑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藥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藥品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藥品。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與質量檢查。藥品庫的倉儲條件和管理應當符合藥品采購供應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和中藥飲片應當分別儲存,分類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性藥品應當另設倉庫單獨儲存,并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制訂相關的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藥品調劑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審核處方或者用藥醫囑,經適宜性審核后調劑配發藥品。發出藥品時應當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指導患者合理用藥。
為保障患者用藥安全,除藥品質量原因外,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門急診藥品調劑室應當實行大窗口或者柜臺式發藥。住院(病房)藥品調劑室對注射劑按日劑量配發,對口服制劑藥品實行單劑量調劑配發。
腸外營養液、危害藥品靜脈用藥應當實行集中調配供應。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建立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實行集中調配供應。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應當符合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技術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調配靜脈用藥。在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以外調配靜脈用藥,參照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范執行。
醫療機構建立的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制劑管理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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