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處方管理一般規定(1)—執業藥師
二、處方管理一般規定
1.處方標準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加蓋專用印章。
2.處方顏色:
(1) 普通處方白色。
(2) 急診處方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 兒科處方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4)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 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3.處方書寫規則:
(一) 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 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 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 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 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 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 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 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 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 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 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 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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