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執業藥師考試輔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3)
5.低價傾銷行為: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7、詆毀商譽行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8、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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