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2)—執業藥師
3、保管、領發、核對制度
收購、經營、加工、使用毒性藥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收假、發錯,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做到劃定倉位,專柜加鎖并由專人保管。
4、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規定
(1)憑處方供應調配: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醫生簽名的正式處方。藥店供應和調配毒性藥品,憑蓋有醫生所在醫療單位公章的正式處方
(2)處方調配要求: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按醫囑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員及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后方可發出。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再行調配。
(3)處方劑量: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4)處方效用和保存:處方1次有效,取藥后處方保存2年備查。
5、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處罰
單位或個人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法律責任包括:由縣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致人傷殘或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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