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處方權的獲得(2)—執業藥師
四、處方的開具
1、購進同一通用名稱藥品品種的限制: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的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2、開具處方時使用藥品名稱的要求:
(1)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2)院內制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3)藥品習慣名稱:衛生部公布。
3、處方有效期:
(1)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
(2)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4、處方一般用量:
(1)一般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2)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3)處方用量延長規定: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4)特殊管理藥品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不同情況及劑型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用法和用量:
(1)門(急)診一般患者: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7日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3日量。第一類精神藥品:同麻醉藥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不超過7日常用量,延長需要注明理由。
(2)門(急)診癌癥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逐日開具,為1日常用量。
(4)特別需要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為1次常用量,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為1次常用量,醫療機構使用。
6、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和調劑處方的要求
(1)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
(2)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后有效。
(3)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打印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處方收存備查。
例:
A.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B.一般不得超過5日用量
C.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D.一般不得超過2日用量
E.可適當延長處方用量
依照《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處方用量管理的要求是
1、某些慢性病處方(E)
2、普通處方(A)
3、急診處方(C)
4、某些老年病處方(E)
(06年B型題)
例:
A.一次常用量
B.3日常用量
C.5日常用量
D.7日常用量
E.15日常用量
《處方管理辦法》規定
1、門診對中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B)
2、門診對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E)
3、門診對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B)
4、門診對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A)
(08年B型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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