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法規沖刺輔導:執業藥師制度暫行規定(4)—執業藥師
六、罰則
1.違規獲取證書人員的處罰:對涂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資格證書或注冊證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執業藥師資格,注銷注冊。并對直接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送至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2.執業藥師違規的處罰: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須如實上報,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注冊機構對執業藥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其《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備注《執業情況記錄》欄內。
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 附則(了解)
1.對關鍵崗位工作且業績突出的執業藥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2.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的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藥師或主管中藥師專業技術職務
3.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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