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管理是社會管理的一個分支。隨著社會經濟和藥學科學的發展,藥事管理也從簡單的繁雜,由低級向高級發展。自人類原始社會對藥物采集、保管、使用的簡單管理,發展到現代社會對藥學事業的系統管理,從經驗管理發展為科學管理,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
藥事管理史是藥學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在生產勞動、同疾病作斗爭,逐漸認識到使用藥物,從采集自然界的植物、動物、礦物作藥用,逐漸能生產藥物,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于藥物與人們生命的密切關系,古今中外歷代政府對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都采取了諸種管理措施。隨著社會、經濟和醫藥科學技術的發展。藥學事業的形成,藥事管理日益加強。藥學的發展和事業管理的發展相輔相成,溶為一體。本章將簡述歷史記載的國內外成功與失敗的經驗,對我國藥事管理科學化、法制化和現代化將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古代社會的藥事管理(公元前1027~公元1840年)
1.早期的醫藥管理周代建立了我國最早的醫藥管理制度,醫巫制度,醫巫分離。據《周禮》所載六宮體制中,把巫祝劃入春宮之列,把醫師歸于天宮管轄。據《周禮。 天宮》記載醫師是官名,為眾醫之長。職權是“掌眾醫之政令,聚毒藥以供藥事”,其下屬官職有上士、中士、下士(皆為醫官),史(管文書醫案),府(管藥物、器械、會計),徒(供使役、看護)。還記載了當時的醫療分工制度,把宮廷醫生分為食醫、疾醫、瘍醫和獸醫;病歷和死亡報告制度;考核奉祿制度。
2.秦漢隋至唐時期的醫藥行政管理機構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國家,在其中央政府設立了醫藥行政管理機構。秦漢至隋唐,醫藥行政管理機制逐步擴大充實,但管理體制大體相承。據《杜佑通典》記載,秦設有太醫令丞,掌管醫藥的政令,設有待醫,負責皇帝的醫藥。后漢時醫藥管理開始分設,東漢光武帝(公元25年)“置太醫令一人,六百石,掌諸醫。藥丞、方丞各一人。藥丞主藥,方丞主方,右屬少府。”據史書記載,漢代還設有本草待詔、尚藥監、中宮藥長、嘗藥太官等職。
兩晉南北朝(265~589)時期,在史書上記載有:“梁門下省置太醫令,又太醫二丞中,藏藥丞為三品勛一位。”北齊門下省,統尚藥局,有典御二人,待御師四人,尚藥監四人,總御藥之事。
隋唐時期(589~960)醫藥管理機構進一步擴大,分工日細。《隋書。百官志》記載:設有尚藥局,藥藏局。唐政府設有藥藏局,局內有藥庫,由藥丞,藥監等專職人員負責藥品的收發、存儲工作。
3.宋元時期開辦國家藥局宋元時期(960~1367年)藥事組織有進一步發展。宋政府設置了藥事管理機構有御藥院和尚藥局。御藥院掌管帝王用藥,尚藥局為掌管藥物的最高藥政機構。976年,宋政府于京師置香藥易院,增藥之植,所商人市之。1076年在京師開封道,太醫局創立“賣藥所”,又稱“熟藥所”,出售丸散膏丹等成藥。首創了官辦藥局。另外還設立了“修和藥所”,即炮制加工作教育局。1103年,宋政府采納了在各地設熟藥所的建議,從而使官辦藥局逐漸普及全國。1114年修和藥所改名為醫藥和劑局。賣藥所也改名為醫藥惠民局,后又改名為太平惠民局。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元政府除設有御藥院、典藥局等管理機構外,還設置有面向民間的藥事機構或藥局,如廣惠司、廣濟提舉司、太都惠民局。這些機構既制藥,也賣藥,并行使藥事管理之職能。
宋代政府創建的官辦“和劑局”和惠民局遍及各州、府和軍隊,由政府經營制藥、賣藥并使用國家組織編修和頒布的方劑、本草為制藥,賣藥之依據,對保證藥品質量起了積極作用。當時,全世界傳染病流行,歐洲和中、近東一些大城市居民死亡數達50~90%,其勢之猖獗是古所未有。我國也常發生瘟疫流行,醫藥管理制度上的措施,發揮了中醫中藥在防病上的作用,對中華民族的生存繁衍起了重要作用。
4.明清埋藏藥事組織的發展和民間藥輔的興起明清時期(1369~1840)政府的藥事機構進一步健全,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都有各類人員管理藥物。明代對醫藥比較重視,明太祖于洪武初年曾說:“三皇繼天立極,開萬世教化之原,記于藥師可乎?”以后祭祀三皇時把歷代一些著名醫藥學家作為從祀。據《明史。職官志》記:“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題領,州縣設醫官,凡貧病者,給之醫藥。”“隆慶五年,生藥庫惠民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大使、副使、提領、醫官從上至下建立了較完整的管理體系。既負責醫療,也管理藥品的制造和領發宮廷用藥的機構、人員配備和管理制度亦進一步發展,更為嚴格。
清代藥事管理大體承襲明制,由生藥庫收藏藥材,官辦藥廠供應民間藥品,在太醫院內有專司藥品加工的“切制醫生”,隨著醫藥發展分工日趨完善。1654年,曾于景山東門外,筑藥房三間,領醫官奉旨施藥。
自明代以來,民間藥鋪逐漸發展,這些藥鋪除供應飲片,還自制成藥,較有名的藥鋪有北京西鵲年堂,創于明嘉靖年間;廣州陳李濟大約創于1600年,武漢葉開泰藥室,創業于明末(1637)年;蘇州雪允上育芬堂老藥鋪建于1662年;北京同仁堂創于1669年;杭州胡慶余堂雪記國藥創于1874年。這些老藥鋪重視藥品質量講究信譽,受到群眾信任,有的至今還享有盛譽。
5.中國古代的有關醫藥管理的刑律中國古代的歷代政府雖無完整的藥事管理法規,但史書上記載有一些有關刑律。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焚詩書百家,禁止挾書,唯醫種樹之書,不在禁書之內。可見醫藥書籍受到當時的法令保護。公元前212年,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
據《唐律疏義》記載有:合和御藥,誤不入本方,及封題誤,造畜蠱毒以毒藥藥人,醫違方詐療藥,醫合藥不如方等方面的刑律。禁止道士、女冠、僧尼等為人療疾。758年,唐肅宗規定:以后有以醫術入仕者,同明法例處分,976年,宋太宗宣布:諸蕃國香藥珍寶,不得私相市易。982年宣布解除海舶輸入藥物木香等37種之禁令。并公布乳香等8種藥物為官府專賣。宋代王安石為相時頒布市易法,由政府控制市售藥物的管理。1168年,宋孝宗公布:“和劑局所管貴重藥材,不許偷竊,由監官親事提檢罪責。局內若有緣事入局,食用藥物許人告發。
據《元典章》記:元政府明令禁售劇毒藥品。1268年禁售烏頭、附子、巴豆、砒霜和墜胎藥,1269年禁止假醫游街賣藥,1272年法令規定賣毒藥致人于死者,買者、賣者均處死。1311年又規定禁售大戟、芫花、藜蘆、甘遂、附子、天雄、烏喙、莨菪計12種。自1275年至1319年,政府多次下令規定,禁止玩弄蛇蟲禽獸,聚集人眾,街市售藥,違者處以重罪。元政府還規定醫死人必須酌情定罪,醫戶與百姓發生爭執和訴訟時,管民的官和管醫的官,共同商量決斷;免除醫戶差役及賦稅;禁止庸醫行醫治病;規定醫人非選試及著籍者,不能行醫藥,并規定醫生必須精通十三科始準行醫。
清政府頒定有關刑律來處罰失職的醫藥人員。《新刑律》規定:凡庸醫為人有藥針刺,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辯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凡合街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伏一百,料理棟擇不精者伏六十。還規定有藥鋪賣出藥材,因辯認不清而致人于死者,以過失殺人論,還規定有:巫醫、道士等為異端法術,醫人致死者,處以極刑。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6.本草與藥品標準從秦漢至明清,中國藥學有很大發展,中藥學、方劑學和炮制學形成獨特的體系,有許多著作,有流傳至今,這些著作統稱為本草是研究中醫中藥的重要文獻。其中有一部分是歷代政府組織人修編,并以各種形式頒布、公布、作為采藥、制藥、買賣藥材,用藥開方的依據,作為處理藥物所致醫療事故的依據,起了藥品標準、藥典的作用,為保障人們用藥安全有效發揮了一定作用。
據史書記載,公元5年,漢平帝舉天下知術本草的人,詔傳遣旨京師。這是歷史記載中由政府大規模收集方書本草的首創。510年,南北朝時,魏政府以經方法博,卒難窘究,詔王顯撰《藥方》35卷,頒布天下。
657年,唐高宗顯慶二年,蘇敬向唐政府建議編修本草,獲準,詔令蘇敬、許敬宗、呂才、李淳風等人參加編修。659年《新修本草》成書。這部巨著“正經20卷,目錄1卷,圖經7卷,凡54卷”,收載藥物844種。在該書編寫過程中,政府曾通令全國各地選送所產道地藥材,該書在一定程度上綜合了歷代有關藥物資料和民間的藥物知識,內容豐富,取材精要。這種由政府組織,集體撰寫藥物書籍的方式亦屬首創。該書被唐政府規定為必修書目。書成五十多年后傳至日本,日本亦將其定為醫學生必讀教材。《新修本草》是我國歷史上由政府組織編纂的第一本藥典,也是世界是最早的藥典。
唐代政府為了解決瘟病流行之患,722年每州設醫學博士一員,并規定每州將《本草》及《百一集驗方》與經史書同時保存。同年,唐玄宗撰《廣濟方》并頒布全國使用。742年玄宗又頒布《天寶單行方藥圖》。746年唐政府令郡縣長吏選《廣濟方》寫在大板上,就村坊要路榜示,以濟眾要。
宋代政府多次召集醫藥人員匯集藥方,購買書,頒發本草。973年(宋開寶六年)劉翰馬志籌奉詔在唐《新修本草》的基礎上增訂注解藥物,校定為《開寶新詳定本草》,一年后又再次校定為《開寶更訂本草》,二版均20卷為我國現知最早的板印本草文獻。978年醫官院獻經方,集編《圣惠方》;982年,宋太宗命王懷隱、王佑等人對《太平圣惠方》參對編類;990年吳復桂與劉翰同修此書,992年《太平圣惠方》成書,宋政府向全國頒布,由各州醫學博士掌握執行,該書載方達16834個。10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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