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藥原則
(掌握治療發熱、疼痛、炎癥時的選用原則和使用情況)
1.發熱[理解即可,注意細節(下文粗體字)]
▲原則——先物理降溫,無效時再考慮選用解熱藥;解熱藥不能替代抗感染、抗休克等治療措施。
在查明發熱原因并治療的同時,再根據下列指征選用解熱藥:
① 發熱39℃以上,危及生命,特別是小兒高熱驚厥
② 發熱雖不高,但伴有明顯的頭痛、失眠等相關癥狀,嚴重影響患者休息及疾病恢復時。
③ 持續高熱,已引起心肺功能異常,或患者對高熱難以耐受時。
④某些疾病治療中,長期伴有發熱而不能自行減退時,如結核及癌癥發熱等。
2.疼痛
▲(1)對于疼痛癥狀不能首選鎮痛藥,而應找出疼痛原因后再采用藥物止痛。
(2)僅有中等程度的鎮痛作用,對于頭痛、牙痛、肌肉痛、痛經等中度疼痛效果較好,對于平滑肌痙攣性疼痛(需用平滑肌解痙藥阿托品等)、創傷劇痛、腫瘤晚期劇烈疼痛(需用麻醉性鎮痛藥嗎啡等)無效。
3.炎癥
(1)非甾體抗炎藥是風濕性、類風濕性疾病、全身性紅斑狼瘡、強直性脊柱炎等非感染性慢性炎癥的首選(感染性炎癥首選抗菌素);
(2)非甾體抗炎藥不能影響疾病本身的免疫病理反應,因此常需合用能夠改變病情的二線藥物(雷公藤、柳氮磺吡啶、左旋咪唑等);糖皮質激素作為治療風濕三線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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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