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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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中藥資源豐富,品種繁多。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多次組織全國性、地域性的中藥資源調查工作,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根據國務院第45次常務會議關于“對全國中藥資源進行系統調查研究”的決定,我國在1983~1994年間組織了全國范圍的規模宏大的中藥資源普查,普查證明中國中藥資源品種達12807種,其中藥用植物11146種,藥用動物1581種,藥用礦物80種。同時我國民族眾多,其民族醫藥文化相當豐富,約有民族藥3500多種,如蒙藥、藏藥、維吾爾藥、傣藥、壯藥、苗藥等等,是世界上藥物種類最豐富的國家。其中僅對320種常用藥物類藥材的統計,總蘊藏量就達850萬噸左右,成為世界植物藥材生產大國,占有一定的市場優勢。然而,由于我國目前中藥研究開發水平較低,產業發展滯后,對資源利用率低,浪費卻相當嚴重。由于經濟宏觀調控體制不健全以及市場經濟中的盲目性、投機性,給藥用植物資源和道地藥材產品帶來嚴重威脅。以前幾年發生的甘草出口引發的甘草大戰,使我國甘草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土地沙漠化,西北地區的生態平衡恢復需要十幾年或幾十年。做為植物藥豐富的國家,開發利用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沒有合理的開發、保護措施和政策,勢必造成資源枯竭。合理的采收和利用是保護延續藥用植物資源的核心。任何違背自然規律的做法,都將導致歷史的錯誤。因此,必須加強中藥資源的管理。
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藥材資源,適應人民醫療保健事業的需要,1987年10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明確了對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的原則、物種三級分類管理、采收、經營及違反條例應承擔的責任等具體規定;列出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本條例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獵、經營野生藥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
國家對野生藥材資源實行保護、采獵相結合的原則,并創造條件開展人工種養。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收載野生藥材物種76種,包含中藥材42種。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分為三級:
一級: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簡稱“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中收載了4種。
二級:分布區域小、資源處于衰竭狀態的重要野生藥材物種(簡稱“二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中收載了17種。
三級: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簡稱“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中收載了21種。
具體管理辦法及物種名錄,詳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為了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適應現代社會發展和中藥國際貿易的發展,我國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利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1993年5月29日,國務院發出“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通知指出:“犀牛和虎是國際上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被列為我國已簽署了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物種。為保護世界珍稀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有關規定,重申禁止犀角和虎骨的一切貿易活動。通知中明確: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藥用標準,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藥。國家鼓勵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藥用的研究開發,積極宣傳推廣研究成果。這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的公布實施,為中藥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指出了方向。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