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選題】中國居民A企業2017年度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設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設在乙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A企業當年度從乙國取得利息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A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300萬元
B.A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160萬元
C.A企業當年度境外乙國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共240萬元,允許A企業以其來自乙國以后年度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D.A企業當年度境外乙國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共300萬元,允許A企業以其來自乙國以后年度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答案】C
【解析】境內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甲國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乙國應納稅所得額=-240萬元;
A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400萬元。
A企業當年度境外乙國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共240萬元,允許A企業以其來自乙國以后年度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小結】
企業的境外分支機構虧損不得由該企業境內所得彌補,也不得由該企業來源于其他國家分支機構的所得彌補——境外虧損不得跨國彌補。
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提示】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于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以下稱為非實際虧損額),今后在該分支機構的結轉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2·單選題】下列關于境內、外所得之間的虧損彌補,說法錯誤的是( )。
A.企業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
B.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重復彌補
C.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規定的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也只能按規定的期限向后結轉彌補
D.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外分支機構的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答案】C
【解析】選項A:企業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的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
選項B:若企業境內所得為虧損,境外所得為盈利,且企業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彌補了境內虧損,則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重復彌補。由此,在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時,形成當期境內、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小于零的,應以零計算當期境內、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其當期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也為零。
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納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稅額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內進行結轉抵免。
選項C: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規定的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選項D: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外分支機構的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3·單選題】A企業境內所得100萬元;境外分支機構B虧損65萬元。則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A企業境內外凈所得35萬元
B.當年A企業在我國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
C.境外B機構的65萬元虧損可以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D.境外B機構的65萬元虧損可以在不超過5年時間內向后結轉彌補
【答案】D
【解析】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外分支機構的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4·單選題】A企業境內所得100萬元;境外分支機構B虧損140萬元。則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A企業境內外凈所得-40萬元
B.當年A企業在我國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
C.當年境外B機構的100萬元虧損可以用不超過5年的期限向后結轉彌補
D.超過100萬元盈利的40萬元用不超過5年的期限彌補虧損
【答案】C
【解析】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規定的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5·計算題】中國境內的A公司在甲國設立B全資子公司,擁有在乙國的C公司60%的股權。2017年,該公司從B公司分回利潤750萬元(已按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下同),其中B公司當年利潤中有150萬元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政策規定屬于免稅所得。甲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無預提所得稅。B公司2016年度虧損150萬元。2017年,A公司從C公司分回股息450萬元,乙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A公司2017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4000萬元,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
企業申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核實。A公司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采用簡易方法計算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則A公司的境外所得的實際抵免稅額為多少萬元?
【答案及解析】
稅務處理:
1.計算國外分回所得稅前應納稅所得額:
B公司的稅前所得=750÷(1-15%)=882.35(萬元)
C公司的稅前所得=450÷(1-10%)÷(1-20%)=625(萬元)
2.確認當年應抵免稅額:
B公司抵免稅額=(882.35-150)×12.5%=91.54(萬元)
C公司抵免稅額=625×12.5%=78.13(萬元)。
【6·計算題】2017年甲國A公司有來源境外的所得,其中:乙國B公司(A的子公司,假設A公司60%持股)、丙國C公司(B的子公司,假設B公司50%持股)。稅率:甲國25%稅率、乙國30%稅率、丙國20%稅率。A公司境內利潤1000萬元、A從B收到股息252萬元;B公司境內利潤500萬元,B從C收到股息80萬元;C公司境內利潤200萬元。(注:在此企業的境內利潤等于當年企業在本國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則甲國應征A公司稅款為多少?(不考慮預提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
B公司收到C公司股息在丙國的實繳稅款:80÷(1-20%)×20%=20(萬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額:80÷(1-20%)×30%=30(萬元)
乙國應征B公司稅款:(500+100)×30%-20=160(萬元)
第二步:
A公司收到股息所負擔的乙國和丙國稅款:
(160+20)×﹛252÷[(500+100)-(160+20)]﹜=108(萬元)
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額:252÷(1-30%)×25%=90(萬元)
可抵免額:90萬元
甲國應征A公司稅款[1000+252÷(1-30%)]×25%-90=250(萬元)。
【7·計算題】兩層抵免
國家:甲國、乙國、丙國
年度:2017年
納稅人:甲國A公司、乙國B公司(A的子公司,假設A公司100%持股)、丙國C公司(B的子公司,假設B公司100%持股)。
稅率:甲國25%稅率、乙國30%稅率、丙國20%稅率。
利潤:A公司稅前利潤1000萬元、A從B收到股息200萬元;B公司稅前利潤500萬元,B從C收到股息100萬元;C公司稅前利潤200萬元。計算甲國應征A公司稅款(不考慮預提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
B公司收到股息在丙國的實繳稅款:100÷(1-20%)×20%=25(萬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額:100÷(1-20%)×30%=37.5(萬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可抵免額:25萬元
乙國應征B公司稅款:(500+125)×30%-25=162.5(萬元)
第二步:
A公司收到股息所負擔的乙國和丙國稅款=(162.5+25)×{200÷[(500+125)-(162.5+25)]}=85.71(萬元)
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額=(200+85.71)×25%=71.43(萬元)
可抵免額:71.43萬元
甲國應征A公司稅款=(1000+200+85.71)×25%-71.43=250(萬元)。
【8·單選題】我國居民企業甲在境外進行了投資,相關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如下圖:
2017年經營及分配狀況如下:
(1)B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2%,丙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800萬元,丙企業將部分稅后利潤按持股比例進行了分配。
(2)A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乙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該應納稅所得總額已包含投資收益還原計算的間接稅款)1000萬元。其中來自丙企業的投資收益100萬元,按照12%的稅率繳納B國預提所得稅12萬元,乙企業在A國享受稅收抵免后實際繳納稅款180萬元,乙企業將全部稅后利潤按持股比例進行了分配。
(3)居民企業甲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25%,其來自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下列關于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稅額抵免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B.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間接負擔的稅額不能抵免
C.居民企業不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間接負擔的稅額可以抵免
D.居民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都不能抵免
【答案】A
【解析】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
(2)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企業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
B.企業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
C.企業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不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
D.企業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不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
【答案】BC
【解析】
(1)企業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不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的理由:
第二層: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本題企業甲直接持有企業乙20%以上的股份,企業乙直接持有企業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業甲間接持有企業丙股份為15%,不足20%,不能適用間接抵免的優惠政策。
(2)企業乙分回企業甲的投資收益適用間接抵免優惠政策的理由:
第一層: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本題境內企業甲直接持有企業乙的股份超過20%,可以適用間接抵免的優惠政策。
(3)企業乙所納稅額屬于由企業甲負擔的稅額為( )萬元。
A.50.26
B.52.15
C.192
D.96
【答案】D
【解析】企業乙的稅后利潤=1000-180-12=808(萬元)
應由企業甲負擔的稅款=(180+12)×808×50%/808=96(萬元)。
(4)企業甲取得來源于企業乙投資收益的抵免限額為( )萬元。
A.50.26
B.52.15
C.49.87
D.125
【答案】D
【解析】企業甲取得的境外所得總額=808×50%+96=500(萬元)
企業甲取得的境內外所得總額=500+2400=2900(萬元)
企業甲總應納稅額=2900×25%=725(萬元)
抵免限額=725×500/2900=125(萬元)。
(5)企業甲境外所得稅已納稅總額為( )萬元。
A.50.26
B.52.15
C.49.87
D.136.4
【答案】D
【解析】企業甲境外所得稅已納稅總額=96+808×50%×10%=136.4(萬元)。
(6)企業甲取得來源于企業乙投資收益的實際抵免額為( )萬元。
A.150
B.140
C.136.4
D.125
【答案】D
【解析】企業甲取得來源于企業乙投資收益的實際抵免額為125萬元。
【解釋】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怎么抵)
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
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是指該層企業向上一層企業實際分配的扣繳預提所得稅前的股息(紅利)數額。
【9·單選題】2017年甲居民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從境外取得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企業申報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為20萬元,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核實。后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核準采用簡易方法計算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該抵免限額為( )萬元。
A.12.5
B.15
C.20
D.25
【答案】A
【解析】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款在所得來源國的實際稅率低于12.5%的除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本題境外所得稅稅率為20÷100×100%=20%,高于12.5%,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抵免,所以計算抵免限額=100×12.5%=12.5(萬元)。
【10·多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下列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中,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的有( )。
A.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B.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應稅所得
C.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境外應稅所得
D.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股息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答案】ABD
【解析】選項C: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和境內所設機構無實際聯系的所得,這不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不存在在我國征稅問題,更不存在抵免所得稅問題。
【11·單選題】中國居民企業A投資甲國B公司,持有甲國B公司60%股權;B持有乙國C公司50%股份;C持有丙國D公司20%股份;D公司持有丁國E公司100%股份。則下列關于A企業抵免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來自甲國B公司的股息負擔的稅款可以抵免
B.來自乙國C公司的股息負擔的稅款不可以抵免
C.來自丙國D公司的股息負擔的稅款可以抵免
D.來自丁國E公司的股息負擔的稅款可以抵免
【答案】A
【12·計算題】多層持股條件的綜合判定
中國居民企業A分別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國B1、甲國B2、乙國B3、乙國B4,持股比例分別為50%、50%、100%、100%;
B1持有丙國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國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國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國C4公司50%股份;
C1、C2、C3、C4分別持有戊國D公司20%、40%、25%、15%股份;
D公司持有戊國E公司100%股份。圖示如下:
【答案及解析】
(1)B層各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別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間接抵免第一層公司的持股條件。
(2)C層各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①C1公司雖然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1控股30%,但僅受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15%(50%×30%),因此,屬于不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但如果協定的規定為10%,則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②C2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達到25%(50%×50%),因此,屬于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③C3公司被符合條件的上一層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業A間接控股達到50%(100%×50%),因此,屬于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④C4公司情形與C3公司相同,屬于符合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公司。
(3)D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①雖然D公司被C1控股達到了20%,但由于C1屬于不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所以,C1對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計入D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范圍,來源于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納稅額不能進入居民企業A的抵免范疇;
②D公司被C2控股達到40%,但被A通過符合條件的B2、C2間接持股僅10%,未達到20%,因此,還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間接抵免條件;
③D公司被C3控股達到25%,且由A通過符合條件的B3、C3間接控股達12.5%(100%×50%×25%),加上A通過B2、C2的間接控股10%,間接控股總和達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間接抵免條件,其所納稅額中屬于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負擔的部分,可進入A公司的間接抵免范疇。
④D公司被C4控股15%,雖然C4自身為符合持股條件的公司,但其對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達20%的持股條件。因此,該C4公司對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計入居民企業A對D公司符合條件的間接持股總和之中;同時,D公司所納稅額中屬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負擔的部分,也不能進入居民企業A的間接抵免范疇。
(4)E公司間接抵免持股條件的判定:
E公司納入A公司的間接抵免范疇
【13·多選題】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的有( )。
A.按照境外法律及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B.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
C.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D.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答案】ABCD
【解析】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法律及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14·單選題】某公司2017年度取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取得境外投資的稅后收益59.5萬元。境外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實際稅率為15%。我國與該境外企業所在國之間簽署了稅收協定,適用稅收饒讓政策。該公司2017年度在我國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萬元。
A.33.72
B.34.38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實納所得稅=59.5÷(1-15%)×15%=10.5(萬元);視同其在境外已納企業所得稅=59.5÷(1-15%)×20%=14(萬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額=59.5÷(1-15%)×25%=17.5(萬元),納稅時其境外所得應按境外視同已繳納所得稅額扣除,該公司2017年度在我國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59.5÷(1-15%)]×25%-14=33.5(萬元)。
或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25%+59.5÷(1-15%)×(25%-20%)=33.5(萬元)。
【15·計算題】某公司2017年度取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取得境外投資的稅后收益59.5萬元。境外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但該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實際稅率為15%。我國與該境外企業所在國之間未簽署稅收協定,該公司2017年度在我國實際應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0×25%+59.5÷(1-15%)×(25%-15%)=37(萬元)。
【小結】
(1)境外稅后所得換算為稅前所得時,用的是在境外實際適用的稅率,這個無論是否有稅收協定,都是一樣的;
(2)①有稅收協定的時候,抵免時適用的境外稅率,是法定的稅率(名義稅率);
②沒有稅收協定的,抵免時適用的是在境外實際征稅的稅率。
【16·多選題】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以下屬于相關條件的有( )。
A.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
B.主要取得消極經營活動所得
C.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D.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答案】AD
【解析】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白名單例如美國高稅率)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積極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17·多選題】A公司擁有B公司30%的股權,而B公司又擁有C公司60%的股權,C公司又擁有D公司60%的股權,D公司又擁有E公司60%的股權,則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A公司和E公司認定為關聯關系
B.A公司和E公司不具有關聯關系
C.A公司真正持有E公司股份比例為6.48%
D.判斷關聯關系時,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的股份比例遠沒有達到25%控股比例
【答案】AC
【解析】雖然A公司真正持有E公司股份比例為6.48%,遠沒有達到25%控股比例,但根據推定所有的透視法則,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達到控制標準,A公司和E公司認定為關聯關系。
【18·單選題】2017年5月10日,稅務機關在檢查某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過程中,發現該公司2015年的業務存在關聯交易,少繳納企業所得稅30萬元。該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補繳了該稅款,并報送了2015年度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報告表等相關資料。對該公司補繳稅款應加收利息( )萬元。(假設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為5.5%)
A.1.22
B.1.65
C.1.89
D.2.34
【答案】B
【解析】稅務機關依照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規定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率。企業依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應加收利息=30×5.5%÷365×365=1.65(萬元)。
【19·多選題】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的情形包括( )。
A.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B.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C.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D.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答案】ABCD
【解析】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4)未按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