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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定 金
一、定金概述
(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定金是為擔保債權,根據雙方的約定,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給付對方的一定的金錢。定金的作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其特征主要體現在:(1)只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2)具有從屬性。(3)是當事人之間互為擔保。(4)標的物可以是金錢或其替代物。(5)約定擔保。
【真題試題】(2006年單項選擇第20題)
在下列關于定金擔保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定金是法定擔保
B.定金擔保的標的物可以是金錢和動產
C.定金合同是從合同
D.定金合同是諾成合同
【真題解析】
本題考查定金合同的性質及內容。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法第五條卜定金合同屬于擔保合同,故C正確。以擔保的設定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可以將擔保分為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留置屬于法定擔保,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都屬于約定擔保,故A錯。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D錯。定金擔保的標的物主要是金錢,這是定金擔保與質權相區別的一個主要標志。動產作為金錢的替代物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成為定金擔保的標的物,作為單選題,應當選擇最符合題意的,而B使用的動產概念較為絕對,不如C更符合題意。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二)定金的分類
二、定金的設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的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在主合同正常履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
4、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真題試題】(2008年單項選擇第26題)
3.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為保證貨款的實現,甲要求乙交付總貨款6000萬的15%為定金,共計900萬元,乙對此表示同意,并同時簽訂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時,乙僅僅帶了600萬元,并表示2天后補齊,甲接受了600萬元定金。但之后乙再也沒有交付剩余定金。之后,甲多次催要定金,乙一直沒有交付。后甲以乙不履行定金合同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此,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的請求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為定金合同已經明確約定定金數額
B.因為不履行定金合同,甲可以提出相應比例的主合同不履行作為抗辯
C.甲可以提出解除定金合同與主合同
D.乙的行為不屬于違約,定金的實際交付已經改變定金合同的內容
【真題解析】
本題考點為定金合同的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的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從該規定能夠可以看出,甲在接受定金之后,已經視為變更定金合同,因此乙并不違約。本題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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