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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經濟與民商法試題第六套

發表時間:2012/7/26 15:45: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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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C

2.C。解析:構成表見代理需要三個條件:一是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二是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三是無權代理人的行為具備代理的表面特征。本題中,王某被甲公司開除的事實,已經由甲公司致函乙公司告知此事了。客觀上不應該存在使乙公司相信王某有代理權的事實,因此王某的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王某被開除前是有代理權的,因此,王某的行為屬于代理權終止之后的代理,是無權代理,甲公司只要不追認,就無須履行合同。因此,本題應選C項。

3.B。解析:《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草坪雖然在壬某家屋后,但是不代表王某取得了草坪的所有權;不動產物權登記設立,王某自行圈圍草坪的行為,不能認為是取得了該草坪的所有權。草坪應當是全體小區業主所共有的。B項是正確的。

4.A

5.C。解析:《物權法》第175條規定:“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題目中,王某的沉默行為不能視為同意、更不能視為書面同意,因此,王某對轉讓后的5萬元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僅就剩余的5萬元債務承擔擔保責任。C項是正確的。

6.C。解析:《物權法》第179條第1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第208條第1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從上述兩條,張三和李四約定的是動產質押,張三是出質人,李四是質權人。A項是錯誤的。第212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B項是錯誤的。第21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法律沒有禁止質權人在未得到出質人許可時使用質押財產,只不過在給出質人造成損害時,質權人需要承當賠償責任。C項是正確的。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法律明文禁止約定流質條款,因此D項錯誤。本題應選C項。,

7.C。解析:《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可見,除非事先對約定仲裁條款的效力附條件或附期限,否則即使合同被撤銷,已經約定的仲裁條款依然有效。只有C項是正確的。

8.C。解析:《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

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因此,A項正確。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B項正確。《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從權利是專屬李四的,王五不能取得該從權利。C項錯誤。《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D項正確。本題答案為C項。

9.B。解析:《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此時,如果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則合同仍然在解除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如法院認為解除合同無效,則合同不能被解除,當事人仍應履行合同。可見,合同解除的時間為2010年3月23日。本題應選8項。此外,應注意《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消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D。解析:《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以,不可抗力是免責條款。《合同法》僅規定了兩種情況下的免責條款無效,由此可見,合同訂立后,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的,當發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的,也可以免除違約者的責任。同時,根據《合同法》一般原理,當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完全是由于對方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方可以免除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綜上可知,第三人過錯不屬于免責條款。本題應選D項。

11.D。解析:根據《合同法》第167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答案應是D項。

12.C。解析:《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22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對租賃物的維修是出租人的義務。C項是錯誤的。本題應選C項。

13.A。解析:根據《合同法》第272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可知,只有A項是正確的。本題應選A項。

14.A 15.D 16.D17.C18.A 19.C 20.C 21.B 22.B 23.D 24.B 25.B

26.D 27.C 28.C 29.B 30.A 31.C 32.B 33.D 34.C 35.C 36.C 37.C 38.C

39.D40.C

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41.ABC。解析:A項中,小華未滿10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均為無效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私人是不能私自買賣黃金的,8項中屬于以贈與的形式掩蓋買賣黃金的事實,所以為無效行為。C項中,朱某與李某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應為無效行為。D項是有效行為,盡管茶葉公司之間買賣辦公設備屬于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但是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本題中,應選ABC項。

42.ABC

43.ABC。解析:《合伙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可見,合伙協議應當是書面協議,A項錯誤。在我國,合伙企業雖然可以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參加各種民事活動,但因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伙企業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最重要的之一。B項錯誤。《合伙企業法》第6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可見,合伙企業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C項錯誤。合伙人即可能是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業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可見,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可以以勞務出資的。D項錯誤。本題應選ABC。

44.AC

45.BD。解析:《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06條第1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洗衣機應當為三人按份共有,張三無權自行決定賣掉洗衣機,張三是無權處分。A項正確,B項錯誤。趙六向張三支付了800元價款并實際上取得了洗衣機,符合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趙六取得洗衣機的所有權。C項正確,D項錯誤。本題應選BD。

46.BCD。解析:《物權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A項是正確的。第161條規定:“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可見,地役權雖然是不動產物權,但也是有期限物權。B項是錯誤的。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地役權是不動產物權,但其是登記對抗主義,地役權自合同訂立時設立。C項是錯誤的。第168條規定:“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可見,必須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供役地權利

人才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D項是錯誤的。本題應選BCD。

47.BC。解析:《物權法》第111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小狗是遺失物并非無主物,王五撿拾小狗回家養,不屬于先占,因此,不能得到小狗的所有權,是無權占有、善意占有。A項錯誤,B項正確。此時,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李四向王五要小狗,王五拒絕,那么此時,王五從善意占有就變成了惡意占有。《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第234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四只小狗崽屬于天然孳息,應當由狗主人李四取得所有權,王五應當歸還四只小狗崽。D項錯誤。本題應選BC。另外,根據《物權法》第112條的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以及上述第234條的規定,遺失物的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支付因照料所支出的費用;惡意占有人則不可以。

48.BD。解析:《擔保法》第90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只有實際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才生效。因此,A項錯誤,B項正確。《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能據此認定題目中的定金總額為20萬元。《擔保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王五向趙六交付了15萬元作為定金,趙六接受且未提出異議,此時,定金合同已經發生變更,定金數額應為15萬元。C項錯誤,D項正確。本題應選BD項。

49.CD。解析:《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具體來說,行使不安抗辯權有四個:(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2)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況惡化,存在第68條所規定的四種情況,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3)先履行義務人須有確切證據證明;(4)后履行一方沒有履行且未提供擔保。因此,即便后履行人存在68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只要后履行人沒有喪失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擔保的,先履行人應恢復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因此,本題應選CD項。

50.AD。解析:《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

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72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知,張三提前履行既可以全部履行也可以部分履行;提前履行給李四增加的費用,由張三負擔;在不損害李四利益的情況下,李四不可以拒絕張三提前履行債務。AD項是正確的,BC項是錯誤的。本題應選AD項。

51.BCD。解析:《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A項是錯誤的。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8項正確。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C項正確。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D項正確。本題應選BCD項。

52.ABC。解析:A項是委托合同和代理的聯系;BD項是二者的區別。關于C項,代理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受托人所為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種花是事實行為,故C項正確。本題應選ABC項。

53.BD 54.ABD 55.AB 56.AB 57.ABC 58.CD 59.ABC 60.ACD 61.CD 62.CD

63.ABC 64.ABC 65.CD 66.ABC 67.ABD 68.ABC 69.BD 70.ACD

三、案例分析題(共20題每題2分。由單選和多選組成。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71.BC72.D73.D74.AB75.AD76.AC77.BCD78.A79.AC80.D

81.C。解析:《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見,C項是正確的。

82.D。解析:《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可見,這個合同是可以被撤銷的。但是,撤銷權只能是受損害方行使。D項是正確。

83.BCD。解析:《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

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所以A項正確。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8項正確。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丙公司取代乙公司成為甲公司債權人,所以甲公司要向丙公司履行,不履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BCD正確。

84.D。解析:《擔保法解釋》第1 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所以,D項正確。

85.D。解析:《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因此,正確答案是D項。

86 8 87 AC 88.ABC 89.ABC 90.C 91.B 92.ABC 93.B 94.AB 95.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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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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