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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債權按以下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這里所指的破產財產作為清償總額的,是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剩余的所有破產財產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指出,清算期間的職工生活費、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種清償順序的規定,是因為: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職工在為企業創造財富的過程中,付出了與其應得報酬相等的勞動,這應得報酬,即是職工的工資,他是職工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職工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企業破產后,拖欠的職工工資實際上是破產企業的債務,是債權之首。
勞動保險費,是指破產企業依法應當支付的用于職工養老、就醫、傷殘、失業等費用,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確保職工生、老、病、殘等的生活和醫療等費用的支付,破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勞動保險費,實際上是剝奪職工退休、疾病、失業等的生存權利。為確保職工的基本生存權,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和工資一樣,應列入債權之首——清償的第一步。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依法繳納稅款,這是企業的義務,因此,列為清償的第二步。
(三)破產企業債權
這里所說的破產債權,是指除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應繳稅款后的其他債權;破產程序在清償完前面兩種清償內容外,剩余的財產應當償還企業債務,償還時各債權人應當以確定的債權比例公平、公正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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