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文章為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的重要章節考點,希望對您備考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
第二章 物權法
第一節 物權法概述
一、物權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以特定物作為客體,這是物權最基本的特征。
物權是對物權,是人對物的支配權,它表示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而債權則是對人權,是人對人的請求權。
物權是絕對權,它的實現僅僅依據權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而債權是相對權,它的實現必須借助他人的意思,必須得到他人的協助。
物權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物權的實現不僅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必須排斥他人的意思,才能實現權利人的全部利益。
(二)物權的客體
物權的客體為物。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其中,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不動產和動產區分的意義在于:①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②可設立的物權種類不同。動產之上不能設立用益物權,在動產之上設立的擔保物權一般為質權、留置權。不動產之上可以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則為抵押權。⑧在糾紛的管轄上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產生專屬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或有關機關負責處理。
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規定??梢宰鳛橘|權標的的財產權利有票據、債券、存款單、提單、倉單上的權利、基金份額、股權、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
(三)物權的效力
物權對物權的效力,是指當同一物上存在數個物權時,一個特定物權對其他物權的效力。①性質標準: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權優先于其賴以設定的基礎性權利。在通常情況下,所有權與在同一物上設定的其他限制物權相比,實現順序要居后。②時間標準: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先實現。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物權優先于債權。但是,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也可以具有優先于物權的效力。這些特殊的情況主要有:①根據“為債權的債權”優先的原則,新設定的債權具有優先于原來的債權以及為這些債權進行擔保的物權的效力。例如,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破產管理人的清算費用優先于原來的債權。②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依據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具有對抗物權變動的效力。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③民法特別法賦予優先效力的債權,可以優先于物權。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優先權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等。
物權對占有的效力:占有不是權利,它表明的是一種事實狀態,物上真正的權利相對于占有被稱為本權。在占有人為無權占有時,本權人得行使返還請求權,占有人負有返還的義務。
(四)我國物權的體系
1.所有權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
4.準物權
準物權的類型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從事養殖和捕撈的權利等,它們分別適用相關的法律。
5.占有
占有是對物進行控制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權利。
二、物權法基本制度
(一)物權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疇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類型強制。物權類型固定。
2.物權絕對原則
物權意思的對世性。一物一權。物權請求權、物上代位權。
3.物權特定原則
物必須已經存在。物必須特定。
4.區分原則
原因行為遵守債權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物權是否發生變動,不是該行為的生效要件。物權變動遵守處分行為的生效條件,即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合同生效、物權未變動時,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5.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的效力:決定物權變動的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關于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變動,就采用了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權利正確性的推定和善意保護的作用,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三)物權變動制度
1.不動產物權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另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也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不動產登記采取當事人申請為主的方式。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我國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它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效力,它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在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時,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異議登記有阻斷登記公信力的作用。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2.動產交付
交付要件主義。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付對抗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種特殊的交付形式: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情形。在簡易交付的情形,物權變動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指示交付——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情形,此時,物權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以代替交付。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情形,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3.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一般不需要不動產登記或動產交付即可生效,但是,非依法律行為而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在處分該物權時,若該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未經登記時,該處分不發生物權效力。
(四)物權的保護
1.物權保護的方式和途徑
物權保護的方式包括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些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2.物權請求權
(1)物權確認請求權。
(2)返還請求權。
(3)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4)恢復原狀請求權。
(5)損害賠償請求權。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報名時間 企業法律顧問報考條件 考試培訓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