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法律實務》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工作,建立與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根據《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實行注冊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受聘于企業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人員,應當進行注冊。未經注冊者,不得以企業法律顧問身份執行業務。
第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按屬地原則進行注冊。特殊行業需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實行注冊管理的,由國家經貿委授權。國家經貿委為全國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的管理機關。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是轄區內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管理機關。企業法律顧問集中的省轄市,注冊工作經省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授權,可由市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辦理。
第四條 注冊工作由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的法制機構辦理。
第五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經省級注冊管理機關批準并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后,可以代理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工作。
第六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二)經所在單位聘用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三)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五年后第一次申請注冊者,須經注冊管理機關進行有關業務知識考核合格。
第七條 申請注冊時,應提交以下文件:(一)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二)企業聘任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證明。取得資格五年后第一次注冊者還應當提交經注冊管理機關進行有關業務知識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管理機關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受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三)受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第九條 注冊管理機關受理注冊申請,應對申請人的條件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15日內給予注冊。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應在30日內作出給予注冊或者不給予注冊的答復。不給予注冊的,應提出書面理由。
第十條 經審核批準注冊的企業法律顧問,由注冊管理機關向其頒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證書》。《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證書》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執照,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證者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辦理者,原注冊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重新申請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企業考核合格并繼續聘任;(二)無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三)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四)參加繼續教育或累計不少于6日的法律或企業管理業務培訓。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培訓工作可由注冊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經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重新申請注冊的企業法律顧問不完全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注冊管理機關可以依其情形決定暫緩注冊。暫緩注冊的原因消失或得到合理處理后,應當予以注冊。
第十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因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重新注冊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注冊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后,補辦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注冊后,企業法律顧問有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經企業提出和注冊管理機關認定,注冊管理機關可以注銷其注冊,同時吊銷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注冊申請人不服注冊管理機關的決定,可向上一級注冊管理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七條 注冊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或隨意附加其他條件,侵害企業或企業法律顧問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省級注冊管理機關應當在年終將本地區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和人員使用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注冊管理機關應向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抄送該行業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和人員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工作接受人事(職改)部門的檢查、監督。注冊管理機關應當在年終將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和人員使用情況抄送同級人事(職改)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使用統一的注冊印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不收注冊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時間 合格標準 考試培訓 考試用書 短信提醒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