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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侵犯財產罪
一、盜竊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二、侵占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它包括三種情況:(1)侵占保管物;(2)侵占遺忘物;(3)侵占埋藏物。
三、詐騙罪
四、職務侵占罪
1、如果是利用單位工作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產的,屬于職務侵占。而侵占罪是一種私人委托關系,不涉及單位的工作問題和職務問題。
2、職務侵占和貪污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職務侵占罪的共犯:(1)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應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2)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職務上的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的共犯論處。
提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五、挪用資金罪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2、挪用資金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提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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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