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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樣,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該組織行使權利的人。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行為代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他們所簽訂的合同,也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但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有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由于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特殊身份,合同相對人往往相信他們是有權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合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應當看合同相對人是不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了權限,如果合同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與之訂立合同,合同就屬無效;如果不知道超越權限,合同就應有效。對此,合同法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擔保合同也是合同,該規定自然適用擔保合同。
擔保人如果主張自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與其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應屬無效,就應對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應當認定該擔保合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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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