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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
1、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
2、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二、狹義的無權代理
(一)狹義無權代理的類型
狹義無權代理,是不屬于表見代理的未授權之代理、越權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權之無權代理。指既沒有經委托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的指定,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之代理。
2、越權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范圍而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權消滅后之無權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權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例如:A公司經銷健身器材,規定每臺售價為2000元,業務員按合同價5%提取獎金。業務員王某在與B公司洽談時提出,合同定價按公司規定辦,但自己按每臺50元補貼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與王某簽訂了訂貨合同,并將獲得的補貼款入賬。對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A、屬于無權代理;B、屬于濫用代理權;C、屬于不正當競爭;D、屬于合法行為。顯然D為正確選項。
(二)狹義無權代理的效果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條第2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1)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后行使的期間;(2)本人末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
對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于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47、48條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三、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所以,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為人負代理行為的效果。如甲公司長期委任乙為總代理與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銷了對乙的授權,卻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合同,此即為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即為表見代理發生有效代理的法律依據。表見代理,按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可分為三種類型:(1)未予授權之表見代理;(2)超越權限之表見代理;(3)代理權終止之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見代理要發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須有三方當事人、代理為合法行為等等。這里主要說明作為表見代理的特別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以本人名義實施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因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縱有為本人計算的意思,只能適用無因管理或隱名代理的規定,表見代理只是適用于顯名代理。
2、行為人無代理權。表見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行為人若有代理權,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即使代理權有瑕疵,也只能適用狹義無權代理的規定,與表見代理無涉。
3、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這一點是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見代理之所以發生有權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謂“信其有代理權”,是本人有作為或者不作為實施某種表示,是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如交付印章于行為人保管,或把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為人,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根據行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實,即可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4、須相對人為善意。即相對人在與行為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時,并不知其無代理權,且無從得知。如果相對人有過錯,則不能適用表見代理;若相對人有惡意,明知行為人無代理權還要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按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的規定,由行為人與相對人對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表見代理之效果
1、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即因行為人之行為,在本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本人不得行使無權代理之撤銷權和其他抗辯權,對行為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按有權代理承受。
2、相對人有撤銷權。表見代理旨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相對人對于表見代理應享有選擇權。即可以按狹義無權代理,享有撤銷權;亦可按表見代理,接受與本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與本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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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