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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刑事審判和執行
一、刑事審判
(一)刑事審判組織
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即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
1、獨任制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人民陪審員不得獨任審判。
2、合議庭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2)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3、對于擬判處死刑的;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例題:我國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刑事案件的組織有( )。(2010年)
A、審判委員會
B、獨任審判庭
C、陪審審判庭
D、合議審判庭
答案:AD
解析: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 有三種,獨任制、合議制和審判委員會。其中獨任制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
(二)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審查后的處理
(1)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對于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
(3)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提示: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2、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3、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提示:被告人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的,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08
4、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2)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10
5、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辯護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或者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10
6、在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情形有:
(1)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2)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
提示: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的區別主要在于延期審理是用決定形式而中止審理是用裁定形式。
7、在審判過程中如果遇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案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屬于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被告人死亡的,還有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8、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于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對于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例題: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 )情形,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2010年)
A、被告人逃脫
B、需要調取新的物證
C、自訴人患精神病
D、需要重新鑒定
答案:B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4、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例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自訴案件審理中( )。
A、自訴人不得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B、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
C、被告人無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D、被告人有權提抗訴
答案:B
解析:(1)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選項A錯誤;(2)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選項C錯誤;(3)抗訴是檢察院的職權,被告人不能提起抗訴,選項D錯誤。
(四)簡易程序
1、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于刑事處分的。
2、簡易程序的特點。簡易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1)只適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或者說簡易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組成部分;
(2)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
(3)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立審判;
(4)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人員處理;
(5)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律辯論程序;
(6)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變成為普通程序。
(五)第二審程序
1、提起上訴的主體包括:
(1)被告人、自訴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2)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或近親屬;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4)有權提起抗訴的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提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具有上訴權。
2、對于一審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對于一審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
提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的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請求后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3、即第二審法院應當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而不受上訴、抗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在做出新的判決時,不得對被告人判處重于原判的刑罰。上訴不加刑只適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抗訴,或者是自訴案件自訴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受該原則的限制。
5、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對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因此,第二審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調查訊問的審理為補充。
6、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例題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包括( )。
A、被告人的辯護人及其近親屬
B、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C、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訴訟中的上訴主體。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獨立上訴權的主體。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獨立上訴權的主體。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訴。
例題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A、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B、自訴人
C、被告人的辯護人
D、被告人的近親屬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自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六)死刑復核程序
1、死刑復核程序的主要特點是:
(1)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
(2)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除外)核準,死刑判決才能生效交付執行;
(3)程序自動啟動,做出死刑判決的人民法院逐級上報復核;
(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有死刑復核權。
2、死刑案件復核后,根據案件情形應分別做出以下裁判: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予以核準;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3)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例題:關于死刑核準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2010年)
A、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B、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可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C、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可由中級人民法院核準
D、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需要上級法院 核準
答案:A
解析:在我國為了嚴格控制死刑,對死刑復核權的行使主體進行了限制。一是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是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中級法院沒有核準權。
(七)審判監督程序
1、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有: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2、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有:決定再審、指令再審、決定提審、提出抗訴。
3、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做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做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4、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做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二、刑事執行
(一)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
1、監獄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2、人民法院
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3、公安機關
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管刑、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
(二)死刑執行的變更
1、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2、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 (新增)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減為無
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減刑建
議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2)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三)暫予監外執行
1、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條件: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后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2010年案例分析題
某食品公司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被提起公訴,公司董事長甲、總經理乙、會計丙等人被認定為該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該公司被注銷。法院為甲指定了辯護律師。庭審中,甲拒絕辯護律師為其辯護,要求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法院另行指定辯護人。后第一審法院分別判處甲死刑,乙有期徒刑15年,丙有期徒刑6年。甲、丙上訴,乙表示服判,未上訴。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丙因病死亡。第二審法院維持了對甲的死刑判決。
1、該食品公司在審理過程中被注銷企業登記,法院對于本案應( )。
A、繼續審理
B、中止審理
C、終止審理,建議檢察機關對甲、乙、丙等人另行起訴
D、退回檢察機關,建議檢察機關對甲、乙、丙等人起訴
答案:A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者宣告破產,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審理。
2、對于甲另行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的要求,合議庭的正確做法是( )。
A、應當同意另行委托辯護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審理
B、應當同意另行指定辯護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審理
C、可以同意另行指定辯護人的要求,并宣布延期審理
D、不應當同意另行委托辯護人的要求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 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該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法院應當指定辯護人的情形,其中包括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情況。因此本案中,法院應當同意甲的請求。同時,這種情況屬于可以 延期審理的情形。
3、關于本案處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在上訴期滿后,對乙的判決生效,可以交付執行
B、第二審法院應當對甲、乙、丙的案件一并進行審查、處理
C、第二審法院如果認為丙構成犯罪,但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D、第二審法院如果認為丙不構成犯罪,應當宣布終止審理
答案:B
解析:(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A錯誤,B正確。(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CD錯誤。
4、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此案時,正確的做法是( )。
A、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B、只對判處死刑的判決部分進行核準
C、對有關乙的判決部分應先停止執行,待死刑判決復核后再開始執行
D、不停止對乙的生效判決的執行
答案:AD
解析: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案例分析題講解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主犯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萬元人民幣;從犯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從犯周某被判處管制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請回答下列問題。
1、在本案中,由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監獄負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本題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監獄執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機關執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機關執行,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B.
2、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機關
C.監獄
D.基層組織或其所在單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且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同時執行,執行機關也是公安機關。所以最終對周某刑罰的執行機關就是公安機關。本題正確答案是B.
3、所判刑罰既需要法院執行,又需要公安機關執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由此,王某的沒收財產刑由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朱某的罰金刑由人民法院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由公安機關執行。本題正確答案是AD。
4、下列哪一生效裁判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A.沒收財產的判決
B.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判決
C.死刑立即執行的裁判
D.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監獄負責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機關負責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的執行。本題正確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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